围墙倒塌砸翻渔船 渔民溺亡房主担主责
作者: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李小菊 发布时间:2018-02-28 浏览次数:440
渔民捕鱼过程中遇河边厂房围墙倒塌,渔船被打翻后渔民溺水身亡。在这样一起祸从天降的事故里,谁应当承担责任?日前,吴江法院审结了这么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围墙管理人因不能证明自己对于墙体倒塌没有过错,被判承担65%的赔偿责任。
2007年8月的一天,陈某像往常一样带着四级智力残疾的儿子小陈沿河捕鱼。在渔船经过金属公司沿河的围墙外侧附近位置水域时,围墙突然倒塌,渔船被砸后侧翻,陈某父子两人都落水,陈某获救,小陈却不幸溺水身亡。
陈某夫妇认为,围墙倒塌时金属公司的员工正在墙边围墙旁边操作铲车铲煤,对于围墙倒塌负有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金属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10余万元。
而金属公司认为,围墙一直较好,也没有要倒塌的迹象,倒塌的具体原因虽不清楚但可以确定不是铲煤引起的;陈某父子的木渔船较小且稳定性差,完全有可能是由于陈某驾驶不当、碰擦围墙导致围墙倒塌而造成事故。另外,陈某长年捕鱼,应当会游泳且有相当强的自救意识,但却带着不会游泳且系智力残疾的小陈一起捕鱼,而且当时河水仅有80公分左右,所以陈某作为监护人明显监护不当、施救不力,应由陈某自行承担事故责任。
法院经调查后认为,金属公司作为围墙的管理人,有义务对围墙进行维护,以保证围墙对周边的安全性,金属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围墙的倒塌没有过错,而围墙的倒塌与渔船的侧翻、小陈的溺水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金属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但小陈不会游泳且四级智力残疾,陈某带着他共同划船捕鱼具有危险性,陈某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应酌情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渔船和陈某父子身上都没有配置相应救生设施,两父子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自身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考虑到陈某父子对于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法院最终酌情认定由金属公司承担65%的赔偿责任,计6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