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本是买进卖出赚取差价,未收回下家的货款,不能成为拒付货源方货款的理由。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某物资公司向原告某实业公司支付货款57120元及逾期利息,同时判决物资公司法人周某对该笔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0316,物资公司向实业公司购买57120元货物,次日物资公司出具一份欠条,确认结欠实业公司货款金额,并承诺于同月25日前付清。同月18日,物资公司法人周某向实业公司出具一份保证书,承诺对结欠的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未拿到货款,实业公司向法院起诉。

 

物资公司则辩称,从实业公司购得的货物销售给下家后,下家反映存在质量问题,所以未能及时回收货款,导致未如期支付实业公司货款。

 

法院认为:物资公司收取货物未能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周某明确承诺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