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回下家货款 不构成迟付上家款项的理由
作者:丁文娟 丁国军 发布时间:2010-05-12 浏览次数:436
销售本是买进卖出赚取差价,未收回下家的货款,不能成为拒付货源方货款的理由。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某物资公司向原告某实业公司支付货款57120元及逾期利息,同时判决物资公司法人周某对该笔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物资公司则辩称,从实业公司购得的货物销售给下家后,下家反映存在质量问题,所以未能及时回收货款,导致未如期支付实业公司货款。
法院认为:物资公司收取货物未能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周某明确承诺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