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相城区法院反映当事人自行委托DNA鉴定现象增多应引起重视
作者:顾莹 发布时间:2010-05-11 浏览次数:1078
今年来,相城区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离婚诉讼中丈夫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向法院提交自行委托的DNA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现象日趋增多。由于民事诉讼中对DNA证据规则尚无相关的规定,而DNA样本的提取和分析对人的基本权利和家庭伦理关系影响重大,这种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案件基本特点
一是多为男方委托进行鉴定。目的检验女方是否忠诚以及子女与其是否存在血缘关系。二是单方进行鉴定,且子女多系未成年人。三是鉴定结论女方不认可居多,且女方以保护子女成长为由,拒不同意在法院主持下进行鉴定。四是男方自行或聘请私家侦探收集所怀疑对象的头发、血液、唾液等样本,将之与子女的样本进行对照鉴定。
二、造成的社会危害及后果
一是给婚姻家庭关系带来危机。一方私自进行亲子鉴定,诱发和助长了夫妻间的不信任情绪,即便将来鉴定结果为子女是其亲生,也必然伤害上彼此间的感情及信任。二是给未成年人身心带来伤害。亲子鉴定必须有未成年人子女的样本。无论鉴定结果如何,子女在此鉴定过程中充当的是满足一方知情权的“工具”,其人格尊严和主体地位易被忽视。不仅如此,在鉴定结果表明未成年子女为非亲生的情况下,子女可能瞬间丧失相关家庭成员的关爱,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三是给他人隐私权带来损害。亲子鉴定依赖于从他人身上提取DNA样本。而随着生命科学的飞速发展,承载着个人独特信息的基因逐渐被认为是个人隐私的深层次内容和核心部分,在未经被检测人同意的情况下,以秘密、欺骗等方式提取和分析DNA样本是对其隐私权的侵犯。
三、提出的建议对策
DNA鉴定技术的采用,无疑使证据的收集简便、易行、准确率提高。然而,在尊重事实的同时,也不应忽略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睦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故建议:
一是慎重启动司法鉴定。当事人自行委托亲子鉴定的,相关鉴定部门启动鉴定应慎之又慎,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成长等因素,征求家庭有关成员的意见。DNA检材的提取严格依据相关标准,对来历不明的样本,坚决不予鉴定。二是慎重作出鉴定结论。综合平衡真实血缘的发现、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和DNA取样程序的正当性,对民事诉讼中非法DNA亲子鉴定结论的排除作出规定。三是慎重采用鉴定结论。审判实践中,建议对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的鉴定资格、委托事项、检材的提取、鉴定的依据及技术手段等进行严格的审查。目前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的精神,慎重采用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