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分析金融机构放贷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作者:金永南 康啸 发布时间:2010-05-11 浏览次数:873
今年1-4月,通州法院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340件(含执行),同比上升100%。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大幅增长,暴露出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方面存在的问题,影响金融安全。
一是在放贷审查环节,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审查不严。金融机构对信贷员进行绩效考核,导致信贷员片面追求放贷指标,放松对借款人、担保人能力的审查;联保借款合同中,担保人同时作为借款人进行借款,导致借款人、担保人还款能力大大降低。
二是在合同签订环节,忽视对借款人、担保人签名真实性的审核。个别案件中发现担保合同、借款借据中的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说明金融机构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忽视对签字真实性的审查。
三是在贷款发放环节,未明确贷款的给付方式。借款合同中未约定贷款的发放方式,是现金给付还是转账给付法院难以认定;通过转账给付贷款的,实际持卡人与借款人不一致,借款人是否取得借款难以认定。
四是在贷款催收环节,存在催讨贷款不力的现象。部分借款人丧失还款能力,重新办理续借手续,表象上造成借款安全的比较常见,致使贷款使用周期变长,借款人还款能力逐步变低;个别案件未及时主张债权,或未及时固定主张债权的证据,导致超过诉讼时效。
五是在内部管理环节,存在对信贷员管理不严的现象。信贷员在放贷中,对借款人、担保人签字的法律后果不作如实、客观的陈述,存在使用空白合同或合同最后一页诱使借款人、担保人签字的现象;个别信贷员为达到自己贷款的目的,利用职权诱使、胁迫其他对象为其贷款或担保,或与实际借款人串通,在成功办理贷款后,与借款人分享贷款。
针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发现的相关问题,通州法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强化对借款人、担保人还款能力的审查。贷前审查是防范贷款风险重要的关口,金融机构应严格审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在联保合同中,不能仅仅以协议的达成作为贷款发放的依据,而要注重对担保人能力的审查。在担保责任期间,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进行调查核实,一旦发现条件不具备的,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二是强化对借款人、担保人签名真实性的审核。借款人、担保人应亲自到金融机构签字、盖章,签字、盖章时,金融机构应仔细核实签字人身份,防止他人冒名签字。签字时,应当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加盖手印,防止借款人、担保人事后否认签字。
三是明确贷款的给付方式。借款合同中应约定贷款的发放方式,如给付现金的,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或借据上确认已收到现金;如通过转账给付的,应明确转账的账号,并要求借款人签字确认。
四是强化贷款的催收。对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可能存在不足的,应及时主张债权,而不应通过转贷的方式来隐瞒不良贷款的存在;明确贷款的催收责任人,并注意保留催收贷款的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而超过诉讼时效。
五是严格对信贷员的管理。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信贷人员责任心的培养,在严格执行贷款发放终身责任追究制的同时,切实加大对违规放贷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对信贷重点岗位实行定期轮岗,避免同一笔贷款在同一个经办人手中重复违规操作,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