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签名惹两场官司 姐告妹侵犯姓名权被驳
作者:朱焕东 发布时间:2010-05-11 浏览次数:529
姐妹本情深,妹妹替姐姐从叔叔处借钱,哪知叔叔伪造姐姐签名,从此姐妹反目。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姓名权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方兰要求被告方竹立即停止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在省级媒体上书面致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
方兰与方竹系同胞姐妹。1999年4月,方兰因家中有急事,通过妹妹方竹向叔叔方伟借钱,当时借条由方竹书写内容、方兰签名。在方竹还款后,方伟其将借条交给了方竹。随后,方竹多次凭借条向方兰要求还款,方兰都以自己已经向方伟还清,签名不是自己为由,拒绝还款。从此姐妹反目,方竹遂于2007年5月将方兰起诉到南通中级人民法院,南通中院根据方竹的申请,委托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此争议事项进行鉴定,该中心作出的鉴定书结论为:送检材料上“方兰”的签名字迹与样本材料上的“方兰”签名字迹非同一人所写。南通中院认定这欠条并非方兰出具,并判决方兰不须履行还款义务。方竹不服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9年11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10年1月,方兰以妹妹方竹侵犯自己姓名权为由,将妹妹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盗用、假冒他人姓名造成损害的,属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讼争借条上的签名经鉴定虽非原告本人的签名,但讼争借条上的签名并非被告伪造,而是被告自借条原持有人处取得,故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盗用、假冒了原告姓名;被告仅在诉讼中使用争议借条且借条的证明力已被法院否认,没有造成诉讼外的其他影响。因之,被告的行为不符合侵犯姓名权的特征,原告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遂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