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并书面约定妻子返还丈夫财物,并她人书面担保,后丈夫向妻子索要未果,遂将妻子与担保人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返还与担保之责。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男青年小吴与女青年小杨原系夫妻关系,2009106,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离婚,小杨还小吴彩礼10000元;手表、皮包各一只;吊坠遗失,赔偿600元,徐某在当日向小吴出具了一份担保书,保证小杨按约履行。后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但因小杨未有按约返还约定返还的财物,小吴于2010312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两被告返还手表和皮包的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小杨与原告协议离婚时,约定向原告返还礼金及物品,理应按约及时履行,拖欠不返还,显属不当;被告徐某为被告小杨的返还义务立具担保书提供担保,在被告小杨未有按约履行时,理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原告在审理中放弃返还手表和皮包是其合法行使处分权,本院应予准许。遂作出被告小杨返还原告小吴金等10600元,被告徐某对被告小杨的返还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