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履行有担保 拒绝履行保证人需担责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0-05-11 浏览次数:443
夫妻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并书面约定妻子返还丈夫财物,并她人书面担保,后丈夫向妻子索要未果,遂将妻子与担保人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返还与担保之责。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男青年小吴与女青年小杨原系夫妻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小杨与原告协议离婚时,约定向原告返还礼金及物品,理应按约及时履行,拖欠不返还,显属不当;被告徐某为被告小杨的返还义务立具担保书提供担保,在被告小杨未有按约履行时,理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原告在审理中放弃返还手表和皮包是其合法行使处分权,本院应予准许。遂作出被告小杨返还原告小吴金等10600元,被告徐某对被告小杨的返还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