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岁儿童出门被室外的氧气瓶砸伤,致手掌骨五指骨折,后诉讼要求氧气瓶使用者雇主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某工业园区住宅楼为蔡某所承建。该住宅楼交付用户使用后,被告蔡某于2009年上半年负责在该楼安装楼梯扶手。2009730日上午9许,六岁的小豪在该住宅楼四楼自家门口玩耍时,不小心碰倒靠在墙角焊接楼梯栏杆之用的氧气瓶,致使氧气瓶砸到其右手上致右手受伤。据查,小豪受伤时,该氧气瓶处于无人看管状态。小豪受伤后治疗花去医疗费7495.85元。后小豪法定代理人因赔偿问题与蔡某交涉未果,于2010126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蔡某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1、本案中,被告蔡某作为安装楼梯扶手的承建方,在楼梯扶手的安装过程中,原告被无人看管的氧气瓶砸伤,被告在该起事故中未有证据证明侵权人为第三人,亦未有证据证明其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原告小豪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不小心绊倒氧气瓶受伤,其监护人对原告的行为未能完全尽到监护职责,故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定由被告蔡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为10348.35元,由被告蔡某依责承担8278.68元(10348.35元×80%)。遂作出被告蔡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小豪人民币8278.68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