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南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优势,急企业之所急,帮企业之所需,及时解决企业经营中的困难,切实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今年38日,加福钢铁公司与有信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而325有信公司就因钢材价格出现变动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加福公司遂诉讼至法院。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随即到港务中心对有信公司的钢材采取保全措施。可到了该中心,却发现仓库中有信公司的钢材已被提走,无法对其钢材采取保全措施。承办法官一边稳定原告情绪,让其不要着急,一边又引导原告让其联系其他相关单位,摸排有信公司的财产线索。得到新的线索后,承办法官又赶至银行对有信公司的银行账号采取了保全措施,可该公司账上的余额仅为个位数。

 

在此情况下承办法官本着服务企业,服务大局的思想,主动联系有信公司,告知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和具体保全的经过,耐心与其协商,“现今钢材的价格变动很大,如该纠纷久拖不决对双方单位都会造成巨大的损失”。从企业的稳定和发展考虑,承办法官建议双方可在法院的组织下进行调解。

 

有信公司有感于法院的服务态度,当即表示会再次与原告协商,一定妥善解决纠纷。一个星期后,原告即到法院申请撤诉,高兴地告知承办法官,有信公司已与421全额履行了合同,50吨钢材原告也已经全部提到,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文中所系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  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社会处于快速转型期,在这种形势下企业间各种经济摩擦也迅速增多。法院要有效地解决企业间的纠纷,合理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尽力减少企业的损失,就要设身处地为企业着想,减少当事人的各种损失,认真做好调解工作,把调解的理念灌入到工作的每一个细节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