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金湖法院对近年来涉诉信访案件、发改案件、申诉申请再审案件进行逐案清理,对相关案件承办人、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自今年年初开始,金湖法院以推进公正廉洁司法为抓手,在审、执岗位全面推行案件质量负责制,规定法官必须对自己审理案件的质量长期乃至终身负责,出现问题后不因时间、岗位和职务变化而免责。这无疑给法官审理案件套上质量“紧箍咒”。

 

一是实行案件质量包案制。年初,该院制定出台了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硬性规定对案件质量实施包案负责制,即谁承办谁负责、谁签发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出现质量问题,不仅要追究案件承办人的责任,还要追查部门负责人以及分管领导的连带责任。为确保制度的落实,院党组还分别与审执法官、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分管领导签订了案件质量责任状,同时各接状人缴纳了一定数额的案件质量保证金。

 

二是实行案件庭前承诺制。法官对所审理(执行)案件实行一案一承诺,在案件宣布开庭后,由承办案件的独任审判员或由审判长代表合议庭全体成员,当庭向诉讼各方当事人作出的郑重承诺。承诺内容:“本案审理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院‘五个严禁’,做到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廉洁司法、文明司法,如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程序违法、实体处理错误,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及旁听群众监督,同时承诺书将随着案卷永久保存。

 

三是实行案件质量奖惩制。坚持把案件质量作为法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福利待遇的主要考核依据。对因案件审判瑕疵、释法不清或存在司法不廉、司法不公、程序违法、实体处理错误,而导致涉诉信访、改判发回、申诉申请再审,除了给予案件承办人、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外,还将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逐级追查政纪责任直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