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徐州云龙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强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300000元;判处盛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赃款人民币66900元,予以追缴,剩余赃款予以追缴。

 

200812月份,被告人强某、盛某在承建徐州市某市场工程时,出现资金短缺,强某、盛某为了非法获取资金,预谋骗取钢模租赁公司的钢模。2009111,强某、盛某编造虚假事实,骗取徐州市某物资有限公司业务员辛某的信任,以徐州江旺涂装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模板、钢管租赁合同,后于200924220又签订了二份租赁合同。自200942120091213,强某、盛某先后从该公司拉走价值人民币300余万元的钢管、模板等物品,并销售给山东某钢材市场呼某等人,销赃得款被二人挥霍。在实施犯罪过程,强某、盛某为了防止事情败露,先后支付了该公司36万元的租赁费用。

 

该院认为,强某、盛某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并系共同犯罪。盛某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比强某小,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