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邳州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树新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树新因左足趾畸形数十年,伴趾伸肌腱挛缩、疼痛,而于20084月入住铁二处医院。经检查诊断为:左足趾关节陈旧性脱位伴伸趾肌腱挛缩。在该院行趾关节融合、伸趾肌腱延长术,出院后因原告张树新术后仍感觉疼痛,后与被告二处医院协商,双方于20097月达成一致协议:即二处医院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树新医疗费等计5000元终结此事,原告张树新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主张任何权利。协议达成后,被告二处医院按约支付原告张树新5000元。后原告张树新单方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得出鉴定结论为:构成伤残九级。后原告张树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各项费用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原则。本案原告张树新在与被告二处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后,已与被告二处医院达成协议,明确约定被告二处医院给付原告张树新5000元终结此事,原告张树新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任何权利。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故原告张树新因该事实再次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无法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树新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