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股东虚假出资成立有限公司 股东被判承担无限责任
作者:刘金霞 发布时间:2010-05-10 浏览次数:579
日前,大丰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到虚假出资,股权转让,担保借款等问题的案件,判决公司现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被告陈某与被告周某,苏某等五人在1998年3月朗信公司前身大丰市某酿酒有限公司成立时未有资金投入,其中被告陈某虚假出资200万元,被告周某,苏某等五人各虚假出资100到50万元不等,共计虚假出资500万元。1998年5月,大丰市某酿酒有限公司经工商登记注册更名为“朗信公司”至今。
朗信公司于2008年3月向大丰市某银行借款100万元,签订了最高额借款合同,原告华日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并签订了保证合同。借款到期后,朗信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华日公司履行了担保责任后,依法行使追偿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朗信公司和陈某,周某等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某、周某、苏某等在大丰市某酿酒有限公司成立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时,虚假登记出资500万元,后更名为朗信公司,仍未补足出资,该行为系对公司人格的滥用。但鉴于被告陈某于2007年接受被告周某、苏某等五人虚假出资的的股权,接受后又未补足出资,使公司虚假资本处于持续状态,对公司债务应当负连带责任。被告周某、苏某等五人未投入资本,其股权已于2007年7月转让给陈某,并未因此获利,也未取得转让款,其名为转让,实为退出,且已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本案债务发生时,其时股东只有陈某一人,对此,原告应当知情,故被告周某、苏某等五人不应再承担股东责任。被告朗信公司因虚假出资而不具有有限公司性质,被告陈某以家庭财产对债务负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