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法院民间借贷涉诉案件中突出问题及对策研究
作者:冯代群 发布时间:2010-05-10 浏览次数:1297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或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双方当事人表示真实即认定有效的借贷关系。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属于民间自有的闲散资金,其具有自由性、广泛性的特征。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国家宏观调控银根紧缩、人民币升值、外贸趋缓、能源和原材料涨价等因素,经营者资金紧张,民间融资规模膨胀。2009年,我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363件,审结2321件,占全年审结10666件案件的21.76%,而且标的额也急剧上升。数据以简单的方式反映出规律,隐含在民间资本流动中的道德、法律和经济风险需引起高度关注。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上升的原因
(一)银根收紧刺激民间融资活跃。新一届睢宁县委领导班子加强招商引资力度,睢宁经济快速发展导致资金需求不断扩张,在从紧货币政策影响下,信贷资金趋于紧张,不少急需资金周转的经营者因金融贷款难,转向民间求贷,民间借贷成为社会融资的重要来源之一。融资瓶颈突出、企业面临困境是一个共性问题,中小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
(二)雄厚的民间资本寻求释放途径。睢宁虽然在全省位于欠发达地区,但百姓手中掌握大量的民间资本,这些雄厚的民间资本需要寻找出路,而民间借贷的高利润正符合资本逐利性的天然特征。
(三)大标的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下放。2008年起,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由原先的100万元以下提高到500万元以下。2009年,我院受理300万元以上标的额的民事案件161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20件,占74.53%。
(四)逐利思想的驱动。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民间借贷可以获得比在金融机构存款高得多的收益。绝大多数借高利贷者都是为了做生意赚大钱,对于有钱者来说,将钱存入银行利息太少,投资股票风险太大,而放高利贷则使他们既能较快获取暴利,又能逃避工商、税收等部门的监督,这是其存在并迅速发展的根本动力。民间借贷利率比储蓄利率高4倍以上,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得相对较高的报酬。老百姓在当前没有更好的投资方式的情况下自然选择把钱投向民间借贷。
(五)金融监管的薄弱。基层银监部门监管任务重、人员少,而民间借贷又大都十分隐蔽,监管起来多少有点力不从心。而且,有关民间借贷管理尚无明确的规定,令基层银监部门监管无章可循。
(六)手续简便的驱动。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的固有优势适合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之间的资金调剂,与银行信贷相比,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数额由小额借贷向以大额业务为主转变。2009年受理标的额50万元以上的民间借贷809件,50万元以上纠纷只占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强,占到标的总额的80%以上,呈现出明显以大额借款为主的特点;其中300万元以上的案件161件。
(二)从低息、无息借款向短期高息借款转变。随机抽查20件已结民间借贷案件,其中60%的案件书面约定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数倍。在系列民间借贷纠纷中,如王春荣系列案约定利率以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为主,少部分月利率为2.5%;杜翠平系列案约定月利率2%,都高于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而且借款期限以短期为主,往往借一、两个月。
(三)债务人从个人向企业和企业主借款转变。涉及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共144件,其中公司为债务人的有124件,上述借款公司均为中小企业。借款的原因,一方面是中小企业在发展初期资本需求高,存在资金紧张现象,特别是自有资金不足又盲目扩张的企业、议价能力弱的中小企业、开发项目销售不畅、资金回笼周期拉长的小型房地产企业尤为突出;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风险大,担保困难,门槛较高,一直以来处于融资难的困境中,使其无法获得金融部门的有效支持,正规金融供给的不足,使企业主转向社会融资。另外,由于出借人对公司的有限责任形式不信任,要求企业家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较多。据抽样统计,大标的案件企业家作为个人被起诉的23件,占同期大标的民间借贷案件数的20%。
(四)证据由简单借据向完备的借款协议转变。以前借贷双方往往只写一张简单的借条,注明借款数额,没有约定利率、还款期限等内容,甚至现金交付后,不留书面凭据,只凭信用发生借款关系,产生争议后举证困难。现在原告往往能提供形式较为规范、完备的借款协议,协议中约定利息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设定了房屋、土地抵押或提供保证人担保(注明:保证人承担2年期间的连带保证责任,该保证为不可撤销的保证)、约定违约责任、由借款人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等),甚至约定管辖法院。另外还注明本借条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公平情况下签定的,借款已经全部交付。从形式上看,有专业人员的参与,这说明当事人法律意识提高,民间借贷呈现专业化放贷的趋势。
(五)被告从单一主体向多个责任承担者转变,如王春荣、杜翠平、彭增辉系列案件,均出现多个被告。多个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减少了出借方的风险,说明债权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增强。
(六)民间借贷纠纷供需双方主体的重复率高。最近几年的民间借贷纠纷反映出当事人重复的现象,如某某以当原告为主,某某以当被告为主。通过对借贷次数较多的36名原告进行分析,平均每人出借次数10次以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有5人。被告方面也存在相同现象,根据统计,同一被告被起诉3个以上案件的为205人,占同期民间借贷纠纷数量的近10%。以王春荣为被告案件共55件,金额达6000余万元,一编织厂为被告的案件18件,借款共计150余万元,一个纺织有限公司为被告的案件15件,借款金额达800余万元。
(七)以民间借贷为外衣,实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王春荣、杜翠平等人都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投资固定资产,开办集团子公司等等,而且规模较大,知名度也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得到“资金掮客”的信任,从而便利其从事“民间借贷”行为。另一方面,“资金掮客”虽然只是单纯地从事投机圈钱活动,但由于其有较好的民间借贷关系网,“非法吸储”的本质较难被发觉,再加上比银行更高的利息和更便捷的手续的诱惑,使民众较易陷入“民间调剂银行”的深渊,使其能够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狮子滚雪球”式的聚敛大量资金。
三、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中存在的问题
(一)如何发现违法放贷现象
从审判中发现,民间借贷纠纷对借款本金争议的比较多,出借人认为借条上的数额就是借款本金,借款人辩称借条上数额已包括高额的利息,是高利贷,但没有证据证明预先将本金扣除利息或将利息重复记入本金。如何查清民间借贷是否高利贷甚至非法集资,是审判中的一个难点。
(二)利息、违约金并存的处理
大标的额民间借贷案件,借条很完备,除了利息,还约定了逾期则每天加收一定违约金。对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的问题,如何处理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意思自治,既然约定了就从约定;另外一种意见认为,民间借贷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是底线,无论以什么形式出现,都不能越过4倍这个底线。
(三)如何加强金融秩序的规范
民间借贷简便、灵活的特点,同时也表现为不规范性和隐蔽性,靠当事人的信用维系,容易出现问题。但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的,仅是民间资本流动的一小部分,真正发生的民间融资规模无法预测。虽然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局面,但是,如此庞大的资本流动脱离了金融监管,使职能部门无法对民间资本进行分析、判断、监测,无法规范投资、融资的渠道。
(四)如何进行虚假案件的甄别
审判实践中发现,与大额标的不相适应的、而且与其他案件非常正式的借款凭证所不同的一种现象是,对于有财产被法院强制拍卖的被告,往往只有很简单的一份借条,如一被告出具一张“今借到某某人民币4000000元。借款人、日期”的借条,但在该借条上特别注明“借款已收到”。我院曾经发生一被执行人利用参与分配制度,实际未借款而故意向亲友出具借款80万元的借条起诉,结案后,其他债权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双方立即承认是假借款。如何预防、甄别特殊的当事人,如财产被拍卖的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的假案,是审判的又一个难点。
(五)非法金融行为的打击和预防。民间借贷在高息的吸引下,很可能演变成为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在通过中介机构如投资公司、典当行等进行的民间借贷行为中,从事违法行为的可能性更大。
四、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的建议
民间融资由于手续简便、期限灵活、资金到位迅速等优点,在缓解企业、企业主融资困难的难题,弥补银行服务的不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消极方面在于其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之外,容易削弱宏观调控的作用,而且利率普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可能存在高利贷现象,企业(包括企业主)无法承受高额利息,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另外,民间借贷靠当事人的信用维系交易安全,容易引发债权债务纠纷,带来经济、道德、法律风险,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因此,需要疏导、整顿和规范,以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一)制定政策,依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目前急需制定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对民间借贷的借款方式、利率、风险、税收等方面进行有效管理、疏导,给予民间借贷一定的法律地位,保护民间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通过法律手段治理和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推动民间借贷的规范化运作。如目前的小额贷款公司将成为合法的融资渠道。
(二)加强监管,密切关注民间资本流向。监管部门定期采集数据,分析民间借贷主体、规模、流向、利率等要素,向社会宣传风险意识,避免资金密集集中对出借方的风险和利率过高对借款人的风险;加强信息共享渠道建设,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建立联系、沟通途径,加强对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的管理,防止高息融资或者从事高利贷活动;对同一原告、同一被告卷入多个诉讼的情况,应引起高度重视。同一原告多次起诉的,审查其资金来源、是否从事高利贷或者专门发放借款,有无其他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对同一被告多次被诉的案件,审查其借款来源、借款用途等,及时反馈,并且把民间借贷中信用状况不良的个人或者企业,列入信用黑名单,以促进民间资本的有序运转。建议政府组织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对民间资本的流向进行专门的调研,及时应对,避免出现金融突发事件。
(三)金融创新,拓展银行融资主体作用。巨大的民间借贷总量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融资难,金融机构在贷款额度、贷款程序、服务质量和及时性等方面,与市场需求存在差距。因此,在控制总量的同时,货币政策还要对相关企业有所倾斜。此外,金融调控部门还要通过政策引导等方式,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改善金融业的服务,促进区域经济的有序、协调、高速发展。目前,中小企业正在经历一次严峻的考验。中小企业面临的困难,已经引起国家领导人的重视,温家宝总理在广东考察调研时表示,将从信贷、财税、产业政策等方面加大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四)正确引导,鼓励民间资本直接投资实业。应从国家经济稳健发展的战略高度,加强对民间资本的引导,通过税收等手段,对转让实业的行为征收高额交易税,防止企业主通过转让企业从事借贷,防止产生从事放贷的食利阶层。拓展投资渠道,鼓励民间资本投入房地产、股市。在条件允许的区域,尝试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银行投资的创新。如银监会、人行联合发布的允许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就是一个很好的诠释。
(五)审慎裁判,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法院依据民间借贷纠纷的规范性文件,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对从事高利贷的,追缴非法所得。我院专题研究民间借贷案件的审判,确定了以借条书面证据为主原则;但被告对借款数额有异议的,慎审审查资金来源、用途、实际支付数额、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是否存在利息计入本金等情形,慎重裁判;对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在借款期限内,利息以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为准;借款逾期后,违约金和利息两项合计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审判思路,统一裁判尺度。
(六)及时介入,果断打击非法金融行为。加强非法金融活动的排查,把其列入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内容,发现苗头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由公安机关侦查高利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打击非法集资、非法金融行为。未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和取缔;构成犯罪的,从严处罚;对以威胁、殴打、绑架等方式讨债为业的人员,给予坚决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