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各种利益的驱动和其他因素影响,笔者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民事诉讼欺诈的现象时有发生,且行为具有故意性,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其危害性应值得我们关注。

 

一、主要表现类型

 

凭空捏造型。即行为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伪造证据,如借条、还款协议等,并以此作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害人履行“债务”。

 

重新恢复型,即行为人以被害人已经履行完毕但没有索回或销毁的债务文书为凭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

 

假借事由型,即行为人伪造有关证据,使债权的标的扩大,如篡改借据上的借款金额、伤残鉴定书的伤残等级结论等。

 

冒名顶替型。即行为人虚拟权利、义务关系,以被冒名者的身份,出庭参与诉讼,在诉讼中进行自认、撤诉、和解、放弃诉讼请求等。

 

二、对存在问题的分析

 

民事诉讼欺诈主体方面表现为:是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诉讼参加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一般是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反诉原告人、第三人等可成为主体。其行为人表现具有通过恶意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表现形式具有直接故意。

 

民事诉讼欺诈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民事诉讼中,采用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方法骗取法院裁判,占有他人财物或者财产性权利。突出的特征是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获财,也包括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核心行为是在诉讼中提供伪造的证据、虚假证言等违背事实的证据材料欺骗法院作出有利于本人的错误判决。

 

三、对策和建议

 

一是贯彻诚实守信的理念。要求人们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不得进行不当诉讼行为,不得滥用诉讼权利,要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二是建立诉讼告知制度。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中涉及第三人或者诉讼参加人有损害该方当事人利益的可能时,将案情的真相通报给利益相关人,由其作出是否提起或参加诉讼的选择,防止诉讼欺诈行为的发生。

 

三是实行民事制裁措施。对于意图获得诉讼上利益的诉讼欺诈者,法院除了应确认其诉讼行为无效、负担全部由于诉讼欺诈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外,还应对其实行民事强制制裁措施,适用训诫、责令其悔过,对情节严重的还可以适用罚款、拘留。

 

四是建立多层面的防范体系。建立诉讼行为欺诈、侵权欺诈、刑法上的诈骗三种不同层次的法律惩治体系,使任何一种可能的诉讼欺诈都处于法律的严密监控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