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制“霸王条款”?
作者:周磊 纪建祖 发布时间:2010-05-07 浏览次数:862
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在我国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但该条文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目前我国还缺乏一个统一的、系统的对格式合同文本进行管理的规定。应在合同法中增加对“霸王条款”的禁止性规定,成倍加重对订入“霸王条款”的行为的处罚,并使这种处罚足以抑制行为人的冲动,从而达到其在制定格式合同时能够自觉地剔除损害行为相对人利益的条款。
其次,杜绝“霸王条款”,有关部门及相关社会组织应提前介入,提前纠正。消协及工商部门应加大监督力度,变被动的事后治理为事前预防,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方法上,一是规范格式合同,通过制定示范格式合同文本方式治理相关领域的霸王条款;二是对易产生霸王条款的行业,要求企业将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以防止霸王条款的发生。
再次,消费者必须加强自我防范。消费者要自己的“防霸、反霸”能力,即提高消费者对霸王条款的识别能力,加强其维权意识。消费者要加强对反王条款、霸王行为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我国司法机关应准确处理格式合同纠纷。作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提高法院对格式合同的审理水平迫在眉睫。为此,一要扩大法院对格式合同的收案范围;二要加强法院格式条款是否订入合同及其效力的审查;三要加强法院对合同条款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