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梁某某从内蒙古打工回洪泽过年,因身上积蓄所剩无几,便产生了抢劫的念头,并把目标放在了深夜开出租车的女司机身上。

 

20101312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一把美工刀,到洪泽县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附近,拦乘赵某某驾驶的苏HU1903号出租车谎称到工业园区,当车行驶至洪泽县工业园区一僻静处时,被告人梁某某采取持美工刀胁迫的方式,当场劫得赵某某现金380元、18K铂金项链一条、诺基亚手机一部,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07元。当晚,被告人梁某某用劫来的手机向被害人赵某某发短信表示悔过,并告知赵某某将于第二天早晨返还其手机和车钥匙。201021早晨,被害人赵某某在洪泽湖影剧院门口的草丛中找到了被劫的手机和车钥匙。

 

后民警经侦查走访和利用技术侦查措施,在洪泽县一宾馆内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被告人梁某某对抢劫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采取持刀胁迫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梁某某犯抢劫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梁某某系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积极退还赃款、赃物,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