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亲兄弟对母亲赡养事宜理应心平气和协调解决,母亲因病瘫痪在床,昼夜需人护理,作为子女理应承担护理之责,因母亲的财产母子兄弟之间发生纠纷,长子与三子拒绝护理照料老母,其护理全部由四子承担,后主张哥哥分担未果,遂诉讼法院要求同胞哥哥支付。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王老太与丈夫共生有四子两女,其中次子于2004年去世。2009年1月1日王老太诉至法院,要求长子、三子承担赡养费,法院于同年3月2日判决长子、三子每月给付赡养费90元,长子、次子亦已支付三个月的赡养费。王老太于2009年1月1日后即在四子家居住,王老太瘫痪在床护理由四子及其家人承担, 2009年9月5日王老太去世。四子于2010年1月19日诉至法院,要求长子、三子承担护理费1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风头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利。原被告的母亲王老太在2009年1月1日起即在原告家,本案中王老太属年岁已高且瘫痪,为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按实际专人护理,现原告要求两被告按份承担其母亲生前的护理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院依法酌定为每月900元。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作出被告长子、三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垫付的护理费1440元(从2009年1月至2009年9月5日)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