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林先生在一家地下商城花5万元向徐小姐顶了个摊位打算卖衣服。商城与徐小姐所签合同约定,摊位不能擅自转租转让,如需转让必须到商城管理处备案。
可林先生打听到备案要交4000多元,于是和徐小姐商量决定绕过商城,私下转让。店才开了四个月,商城就发现了其中的猫腻,二话不说将林先生扫地出门。开张四个月,一共做了7500元的生意却付了5万元摊位转让费,这个本赔得太厉害。林先生左思右想将徐小姐告上了法院,理由就是摊位转让费是民间“潜规则”,违反法律规定,要求徐小姐立刻退还5万元。崇安法院法官指出,5万元摊位转让确实欠缺法律依据,但摊位被收回的根本原因在于林先生故意不去管理处备案,林先生就损失产生存在一定过错。最终经调解,徐小姐同意退还摊位转让费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