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一位古稀之年的老婆婆走进法院,状告四个子女,要求四子女承担自己的医药费,每人每月向自己支付生活费100元,并且每月来看望自己一次。而子女却以老人退休工资比他们高为由,拒绝赡养母亲。

 

周阿婆现年83岁,一共生育了三子一女。平时,周阿婆独自居住在家,日常生活由所雇佣的护工照料,每月支付护工护理费400元。20097月,周阿婆两次生病住院,另她生气的是,只有二儿子帮她付了医院费3000余元,其他子女都不来照顾她。20102月,周阿婆因为身体状况不佳,暂时住到二儿子家中。此后,三个子女仍然对她不闻不问,既不来探视她,也没有给过任何生活费用。

 

一气之下,古稀之年的周阿婆走进法院,起诉四个子女,请求法院判令四子女承担自己已支付的医药费及护理费3000余元,每人每月向自己支付生活费100元,每人每月看望自己一次。审理中,周阿婆撤回了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看望自己一次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时,大儿子辩解,母亲有退休工资,而且退休工资比他们还高,不需要他们再承担赡养费。医疗费母亲已经付掉了,说明她有支付能力,不需要他们承担。三儿子和小女儿称,母亲有一千多元的退休工资,而自己待业在家,全家生计都成问题。对于母亲主张的100元赡养费,没有经济能力支付。对于医药费和护理费,母亲已经付掉了,都不同意承担。只有二儿子表示愿意赡养母亲,同意每月支付100元赡养费。但对于医疗费和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是他先行支付的,要求其他被告一起分担。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有权要求子女以支付赡养费用的方式承担赡养义务。现原告年过八旬,已达到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虽然每月有一千多元的退休金,而被告中三儿子和小女儿都是待业人员,其他两个儿子退休工资尚低于原告,但此情况并不能成为免除四被告法定赡养义务的理由,只能作为法院裁量确定赡养费金额的考虑因素。结合各方经济状况、劳动能力情况以及事实,法院判决被告大儿子、三儿子、小女儿每人每月各支付母亲赡养费80元,二儿子每月支付母亲赡养费100元,四子女每人各支付母亲医疗费、护理费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