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法院民商案件注重自动履行
作者:鹿海彬 发布时间:2010-05-07 浏览次数:290
丰县法院在民商案件审判中,突出调解效果,并针对案件特点,采取不同的措施,使民商案件自动履行率明显提高。今年以来,该院共审结民商事案件1017件,其中当事人自动履行622件,自动履行率达61..2%,同期相比上升20.66%。
一是突出调解效果,提高案件自动履行率。该院将调解程序贯穿于审判始终,坚持多调解少判决、形成了人人重调解,人人促调解的良好氛围。大力推行有利于解决纠纷的立案调、送达调、庭前调、庭中调、庭后调等各阶段并行的调解方法,使相当数量的案件调解后当庭结清案款,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二是注重审理效果,使当事人能够息诉服判。该院对判决的案件要求做到辩法析理,透彻明了,做到寓法于情,以理服人。在裁判文书中注重说理部分的论述。他们将法律寓于情理之中,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当事人明确其在法律面前的权利和义务,让胜诉方赢得堂堂正正,败诉方输得明明白白。提高案件的自动履行率。
三是针对案件特点,采取不同方法促履行。针对案件的类型和当事人给付能力,说服当事人从降低诉讼成本角度考虑一次性解决纠纷,在庭前调解时由义务人事先准备好商定的款项,使调解协议当场履行;对一次性履行困难的,约定当庭先履行一部分,缩短履行周期;在庭审中,给予义务人约定筹集款项时间,然后到法院将欠款交付原告,使原告撤诉;在民商事调解文书中使用担保条款,以督促义务人在调解书生效后积极履行调解协议;法官掌握履行时间和期限,提醒当事人在案件裁决后自动、自觉履行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