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继雨,一名退休职工。两年前的一天晚上,骑电动自行车与相对方向驶来的被告人戈洪祥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受伤,经诊断为右眼球后积血、右眼视网膜震荡伤、左髌骨开发性骨折,共发生医疗费14630元。交警认定:被告戈洪祥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能靠右通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清浦法院判决被告戈洪祥一次性赔偿顾继雨各项损失107395元。然而,在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戈洪祥突然不见踪影了,而且一点可供执行财产都没有。生活本身就不富足的顾继雨, 这场事故后不久,其子又突发肠道疾病,做了大切除手术。顾继雨本人左腿也急需二次手术,但5000元的手术费却难倒了顾继雨全家。

  像顾继雨这样,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造成自己权利短期或许永远都无法实现的情形,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最怕碰到但又无法避免的问题。如果权利人经济条件较好,对法院执行不能或许能够理解,也会有一定“耐心”等待法院的执行工作出现转机。然而对于像顾继雨这样,经济条件本身就差,执行不能不仅会严重影响其伤病治疗,甚至连家庭的基本生活都面临困难的当事人,该如果对其实施救助措施呢?淮安中院在今年初召开的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上承诺的2010年“五件惠民实事”明确提出:年内,全市法院将争取200万元执行救助资金,帮确有困难的权利人解燃眉之急,让他们充分感受到社会主义的司法温暖。

  4月27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出台运行。《办法》明确发放执行救助资金的对象是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的刑事附带赔偿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或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育费的案件中,生活困难确实需要救助的申请执行人。

  经历事故又得不到赔偿,顾继雨是不幸的。但在中院执行救助基金制度下,顾继雨又是幸运的。几天前,在按要求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当地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之后,顾继雨从市中级法院领取了5000元救助资金。

  淮安中院执行局介绍,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已为88名申请人实行了执行救助,累计发放救助资金18.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