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亭湖法院行政审判庭成功协调解决一起汽车运输公司起诉要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赔偿的案件。当事人因被公安交警部门扣车,车载危险品自燃引发火灾造成巨大损失,多次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赔偿未果。经法院协调,最终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法院撤回起诉。

 

20083107时许,安徽省滁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直属分公司一辆半挂货车,车载29吨危险化学品固体甲醇钠,在盐徐高速179KM处连环相撞事故,导致一袋危险品包装破损,驾驶人员用一只手套堵着破洞,未作进一步处理。事故发生后,宁靖盐高速大队值班警察等人先后赶到现场处理事故,并将该车扣留在盐城市通安停车场。驾驶人员告知办案警察该车辆运的是危险品,但宁靖盐高速大队大队长陈某等人未同意放行车辆,也未对危险品采取措施。次日上午,停放在停车场的挂货车车厢上出现烟雾,随后燃烧,烧损该车及车内化学危险物品甲醇钠29吨,还烧毁、烧损多辆停放在停车场的其他车辆,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40余万元,原告仅获得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以宁靖盐高速大队大队长陈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原告向被告申请国家赔偿,被告却迟迟未作出决定,原告遂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考虑到本案火灾由多种原因引发,法律关系复杂,原告损失巨大,经济困难,如果简单以判决方式处理,容易激化矛盾,也不能使原告及时得到经济补偿,遂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