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滨湖法院近日在院审判委员会指导下,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该案关键证据缺失,当事人双方矛盾尖锐。正在案件审理陷入焦灼之际,法院审判委员会发挥业务指导职能,提出多条办案思路。承办法官根据审委会指示精神,两次前往当事人公司突击调查取证,终于获得关键性证据,案件事实得以彻底查明。当事人面对法官质问和教育,认清自身错误,于第二日即提出撤诉。
2009年8月19日,房产公司以其错误给付运输公司滨湖办事处30万元为由,起诉要求运输公司及其办事处共同返还不当得利30万元及相应利息。庭审中,原告声称因老总患癌症造成公司管理混乱,30万元款项支出票据存根遗失,对开票人员、主办会计等关键证人均不予提供。被告辩称,第三人向原告借款30万元,通过中介人找到被告,双方实际是借用银行帐户取现。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当事人情绪激动,坚称原告是在虚假诉讼,但却无法提供出充分证据加以证明。该案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和调解工作,都无法达成调解。经庭务会讨论后,该案提请院审委会讨论。审委会委员们凭借着丰富的审判经验,提出多条审判思路,并要求承办人发挥司法能动性,以追求客观事实为原则,彻查该案中存在的所有事实疑点。根据审委会要求,承办法官两次前往原告公司摸底,最终突击调查,找到了原告公司开具30万元票据的会计,当即查明了第三人向原告借款,又通过运输公司借用帐户取现的事实经过。之后,承办法官向原告公司负责人释明法律、晓以利害,并对其不当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原告公司负责人幡然悔悟,于第二天向法院申请撤诉。
纵观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有违法、违规行为存在。一方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获得不正当利益而向法院隐瞒事实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则法律意识差,不注意保留证据,导致案情扑朔迷离。审判人员在院审判委员会的正确指导下,主动运用调查取证职权,全力以赴查清案件事实,有效防范了一起虚假诉讼,践行了能动司法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