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约定受益人为银行,贷款还清银行放弃请求权
作者:刘金霞 发布时间:2010-05-06 浏览次数:534
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法官经常要考虑到的一个方面就是尽量减轻当事人讼累。正是基于此考虑,近日,大丰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因为合同约定的第一受益人放弃赔偿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投保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某享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的权利。但该保险合同又特别约定了受益人为中行某支行,被告财保大丰支公司在没有收到变更受益人通知的情况下,拒绝向原告支付保险金并无过错。审理中,原告王某己经偿还了第三人中行某支行的全部贷款,第三人亦将受益权转移给原告,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