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法官经常要考虑到的一个方面就是尽量减轻当事人讼累。正是基于此考虑,近日,大丰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因为合同约定的第一受益人放弃赔偿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投保人。

 

2008518,原告王某在保险公司为其轿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盗抢险等,保单特别约定,第一受益人为第三人中行某支行。2008717晚,朱某驾驶的的摩托车,与原告驾驶的保险车辆相撞,致两车损坏,摩托车乘坐人员伤亡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修理费清障施救费等合计63000余元。事故经公安机关处理,认定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也受理了原告的申请,且进行了核算,理赔损失为46000元,但认为原告申请不符合合同约定,形成纠纷,原告诉至法院。审理中本院依法通知中行某支行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中行某支行当庭表示,被保险人王某已将我行贷款还清,我行放弃第一受益人的请求权,由被保险人王某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某享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的权利。但该保险合同又特别约定了受益人为中行某支行,被告财保大丰支公司在没有收到变更受益人通知的情况下,拒绝向原告支付保险金并无过错。审理中,原告王某己经偿还了第三人中行某支行的全部贷款,第三人亦将受益权转移给原告,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