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之诉管辖权异议成立,案件依法被移送
作者:刘金霞 发布时间:2010-05-06 浏览次数:735
根据民诉法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包括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等,双方可以协议约定其中任一法院管辖。而侵权之诉则一般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近日,大丰法院审结一起貌似合同纠纷实为侵权之诉的案件,裁定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事情要追溯到十几年前,大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判决,判决某农药厂偿还原告大丰某公司货款480000元,承担诉讼费用11000元。己执行230000元,尚欠250000余元。后来,被告泰州某镇政府将农药厂资产出售时,擅自核销了原告的此笔债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在大丰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到大丰法院,将泰州某政府列为被告。被告政在答辩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要求镇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在被告方法院受理,大丰市人民法院受理不当,应将本案移送至泰兴市人民法院处理。
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无买卖合同关系,本案原告诉因是被告在出售其企业时,核销了原告的债权,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本案属于侵权之诉。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该案被依法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