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阜宁法院成功调处一起因讨要婚介费等费用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王某不仅为自己的鲁莽行为受到了公安机关15日的治安拘留处罚,而且赔偿了原告张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5000元。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系同村村民,2009年底原告张某以为被告王某介绍对象为名收取对方介绍费”2000元,20102月初原告张某将外乡女子郝某介绍给被告王某,后王某与郝某闪电领取了结婚证,婚前王某给付了郝某家人”28000元彩礼,并给付张某香烟费”2500元。婚后14日即2010225郝某突然离家出走,与家人失去联系,王某经过多方寻找未果后,便向王某讨要其因介绍婚姻而花费的各项费用。2010318王某再次讨要费用时与张某发生扭打,后致张某轻微伤并入院治疗。次日因王某拒绝当地公安机关调解,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15日治安拘留处罚。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8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采取不当方式讨要婚介费等各项费用,并与原告张某发生扭打致其受伤,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原、被告之间发生扭打,张某自身也有一定过错,故应适当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承办法官本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从法理、情理角度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分析利弊,让双方作出让步,引导双方理智对待争议,经过多次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由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等各项5000元,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