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过后的第一天就被辞退,辞退后发现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对。为此,李某将单位告上了法院。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单位应支付李某2009年12月份工时奖金561元、赔偿金1979元。
原告李某诉称,2009年11月10日其在单位工作,2009年12月10日单位通知其离职。单位在试用期结束后未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故要求单位支付相关差额、一个月工资2500元、赔偿金5000元。
被告单位方则辩称,李某工作不达要求、缺乏团队精神,因此不予录用,单位在试用期内作出不予正式录用的决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李某提出另支付一个月工资2500元和赔偿金5000元的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0日李某与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09年11月10日起至2010年11月9日止,试用期为1个月。12月10日单位通知李某离职,员工离职通知单上未注明离职原因。单位应李某要求同意将12月份固定奖金改为按工时计算,诉讼中也愿意按照李某主张的工时计算奖金,扣除已支付的工时奖金,李某要求单位支付12月份工时奖金差额561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单位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试用期至2009年12月9日止,单位2009年12月9日作出的新员工试用(实习)期满考评表中不予转正办理退工手续的内容于10日通知李某离职,没有在试用期内向李某告知。单位不能再以试用不合格为由单方辞退劳动者,且员工离职通知单中也未注明离职原因,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现李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主张由单位支付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李某11月份的应得工资为1979元。李某在单位工作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金为半个月的工资即989.5元,故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1979元。李某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2500元,于法无据,应予驳回。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