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法院开展执行案件结案方式和标的额填报专项评查活动
作者:阚春波 发布时间:2010-05-06 浏览次数:289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管理工作,全面贯彻省高院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结案方式和标的额填报规则的通知》。金湖法院组织一次执行案件结案方式和标的额填报专项评查活动。
一是采取抽样评查:从2010年第一季度结案的执行案件中按自动履行完毕、强制执行完毕、和解履行完毕、依民诉法终结执行、可恢复性终结、其他方式结案的各抽取5件,合计30件,一查卷宗内结案方式、标的额填报是否符合省高院文件规定;二查卷宗材料与综合信息系统中录入的信息有无差错。
二是注重结案分析:从评查结果来看,执行案件结案方式符合省高院文件规定,完全正确;标的额填报除5件依民诉法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的不一致外,其余均准确无误。分析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是:本院对依民诉法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的案件,按省高院以前的规定:“执结标的”栏填写为0,而此次省高院规定:“执结标的”栏内填写申请执行标的额。按此次规定填报,能够客观反映实际情况,将有利于提高执行案件的标的额到位率。
三是明确五点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结案方式和标的额填报工作,该院提出五点要求:一是执行人员要认真学习省高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结案方式和标的额填报规则的通知》,并严格执行省高院的规定;二是要求执行卷宗内,反映执行工作过程的材料必须详实、齐全,符合结案要求;三是执行局负责人必须审阅卷宗材料后方可审批结案;四是审管办必须要求承办人凭卷宗材料经与综合信息系统中录入信息逐条逐项核对无误后,方可确认报结,杜绝虚假填报;五是对执行案件信息录入不准确、虚报执结的,根据院日常考核实施办法进行惩扣,每件扣案件承办人50元、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