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法院全面强化审委会职能
作者:贺志安 发布时间:2010-05-06 浏览次数:310
洪泽法院在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推进审判管理工作的同时,不断强化审委会职能,规范审委会运作机制,全面提高审委会工作水平,确保司法公正。
一是进一步规范审委会讨论案件流程。制定出台了《洪泽法院关于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流程规定》,明确要求各业务部门对拟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一律由院分管院领导预先审查后决定是否提交,合议庭不得自主决定提交,避免审委会讨论案件过多、过滥,保证审委会集中力量处理解决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对决定提交审委会决定讨论的案件,承办人必须及时将案件汇报材料送审管办,由审管办在会议3日前通过综合信息系统将案件汇报材料发送给各审委会委员,并通知会议时间和地点;各审委会委员必须在审委会会议前向审管办提交书面意见,由审管办负责会议记录,并将委员的书面意见分期建立专门工作台帐;对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执行审委员会决定的情况由审管办定期开展专项评查并予以考核。
二是强化审委会委员办案及督导职能。制订出台了《审判委员会委员办案、案件评查及庭审考评实施意见》,要求不在审判部门的每位审委员委员全年承办案件不得少于10件;季度评查案件不少于15件;每位审委会委员每年对所分管或所在部门各审判人员的庭审开展一至两次考评。
三是强化审务决策职能。审委会是该院的审务决策中心,除法定事项外,讨论决策年度及其他重要的阶段性审判工作计划与总结,各类审判工作制度,对党委指示及上级法院有关精神的贯彻意见,需向上级法院请示的重要审判工作事项等。
四是强化审委会委员履责情况的考评。规定了以审委会会议出勤率、委员书面意见提交率、案件评查数、年度办案数、庭审考评数、等为主要内容的审委会委员的考评体系,对考评结果在全院通报,以量化分析的方法使全院干警明确了解各审委会委员的职责履行情况,从而实现对审委会委员职责履行的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