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消极执行的表现及对策
作者:杨馗 发布时间:2010-05-05 浏览次数:2011
消极执行是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难”的一种主观上的主要表现,执行法官如何克服消极执行,提高执行案件的结案率,解决“执行难”问题是摆在法律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克服消极执行,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是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关系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和法律的信任,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大局。为此,我谈谈执行法官如何克服消极执行,提高执行案件的结案率,解决“执行难”。
这些年来,我们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司法为民为宗旨,以规范执行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执行提高执行水平,破解“执行难”为目标,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完善执行工作机制,规范执行工作程序,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方法,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执行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执行难”的问题还依然存在。究其原因,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普遍存在的消极执行现象,是“执行难”成因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消极执行的定义
“消极”在词典里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是否定的;反面的;阻碍发展的(跟积极相对,多用于抽象事物的):如消极言论、消极影响、消极因素。另一种解释是不求进取的;消沉(跟积极相对):态度消极、消极情绪。那么“消极执行”的意思就是对案件的执行不求进取的、消沉的执行。即消极执行就是案件立案以后,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主观上不积极主动采取措施致使案件执行效率低下,执行申请人不满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这是执行人员对执行案件的一种主观态度。
二、消极执行的表现
(一)执行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
1.有的执行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有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态度蛮横;个别执行人员消极执行,工作拖拉,贻误了执行时机。
2.有的执行人员标准不高,要求不严;有的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监督、决定或者意见以种种理由拖着不办。
3.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以各种理由不执行;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查不找或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办关系案、人情案,故意拖延执行。
例如,有的案件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本来可以依法拍卖,但是由于受到某些因素的影响,一味做申请人的工作,要求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执行和解,对查封的财产长期不做处理。有的执行人员缺乏工作积极性,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查不找,或对查明的财产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应执行的财产流失或被其他法院查封处理。另外,个别执行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故意拖延执行。
(二)执行人员没有严格按规定执行
1.执行员自接到案件之日起3日内没有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的。
2.执行员自接到案件之日起没有在5日内与申请人(或代理人)谈话,了解被执行人自然情况和财产状况的。
3.执行员在申请执行人提供明确、具体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情况下,没有在7日内及时进行查证、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并将结果答复申请执行人的。
4.在接到举报线索后,没有在7日内进行查证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同时将结果答复举报人的。
5.对当事人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申请,执行员在接到书面申请后5日内未提交裁决组审查、决定是否召开听证会,致使案件久执不结或错失执行时机的。
(三)案件的审执没有兼顾好,执行不能让当事人误解执行员消极执行
主要去现在审理时只是单纯地依法作出判决,没有考虑到作出的判决是否能执行或在执行当中是否可操作,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机构无法执行,给申请人造成是执行员拖住不办、消极执行的合理怀疑,而造成具有权威性的生效法律文书成了一纸空文也就是当事人所说的“法律白条”。
三、如何克服消极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经过“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思想解放大讨论、大学习的专项活动,使我们充分认识到了消极执行是长期以来当事人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也是造成涉执行上访信访案件的重要原因。我们必须克服消极执行,才能提高执行案件的结案率和缓解“执行难”。
(一)树立现代司法理念,预防消极执行
要防止和克服消极执行,就必须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重视执行工作,教育执行员树立穷尽执行措施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观念,用新的执行理念引导和推动执行工作的发展。增强执行员公仆意识和责任感。首先,确立执行效率的理念。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迟到的执行也不是公正的执行。执行一定要树立高效的理念,要克服消极执行的现象,杜绝工作不负责任、作风拖沓、案件在手,一拖再拖,久拖不执的做法。要吃透案情,及时调查掌握当事人的执行能力情况,研究制定执行预案,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及时将执行款物发放给申请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其次,要确立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理念。传统的执行模式职权主义色彩浓厚,甚至存在超职权现象,主要表现为:执行过程中过于强调法院的主动性,执行的完成过分依赖法院的职权行为。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主观能动性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发挥,忽视了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参与权利。这样一来,一方面导致法院执行压力过大,执行效率不高,另一方面使法院成为执行工作中各种矛盾的焦点,导致社会各界和债权人动辄将非因法院执行不力形成的“执行难”问题归咎于法院。从本质上看,执行权是国家公权对私权实现的一种介入,既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权,也不同于司法权。执行权既有一定的被动性,又有一定的主动性。因此,要确立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理念,在执行活动中,严格遵循中立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当事人的举证义务和协助义务,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在实施职权主义的同时,调动当事人参与、支持和配合执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再次,要确立执行程序透明的理念。执行程序公正就是一种过程公正。执行程序公正具有绝对性。在执行活动中,执行的规则是否得到遵守,每道程序是否完成,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是否充分运用,当事人可以通过执行人员的行为予以判断。如果执行人员确立了执行程序透明的理念,那么他就会克服随意性,限制恣意性。严格遵守既定程序,准确适用法律,执行活动就能有序进行。第四,要确立执行工作结果公正的理念。即一方面在主客观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最大限度地得到满足,这是执行人员不可懈怠的职责和追求的目标。另一方面在强调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债权的同时,也要关注债务人的基本生活要求,对其基本生活利益应予以适当保护,也就是说不能牺牲债务人的人格,剥夺债务人基本生活权利而实现债权。
(二)在执行工作中,努力确保每一起案件达到四个穷尽
1.穷尽执行程序。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的规定,依法公正执行,不能随意忽略、减省法定执行程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2.穷尽执行措施。针对具体案情,依法用足用全法律规定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搜查、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想方设法,力争执结案件。
3.穷尽财产线索。在当事人配合下,全面深入调查被执行人所有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努力防止有能力执行的当事人逃避执行。
4.穷尽执行方法。在运用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对当事人实施常规执行的基础上,积极推行执行到期债权、以劳抵债、以使用权抵债、公开曝光执行、审计执行、悬赏执行、限制高消费执行、专项集中突击执行、协调执行等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对中止终结案件、当事人信访上访案件、领导机关和社会群众关注的重点案件,实行合议庭评议、局务会讨论评析、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等层层把关制度,集思广益,最大限度探究其他执行方案,努力做到执行方式方法穷尽。
(三)成立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督查的专门机构
对存在消极执行情形的,由纪检监察室会同执行局进行立案调查,一般消极执行情形由纪检监察室认定,重大消极执行情形由纪检监察室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审委会讨论认定;对一般消极执行情形,由纪检监察室、执行局共同向执行员发出书面催办函,限期执行并答复申请执行人。
(四)全面推行执行公开制度,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执行案件实行“阳光工程”,全程10公开:1.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案件承办人、执行期限等启动执行程序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2.公开执行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并建立换执行员制度,对无正当理由超期限的或在执行期限内存在消极执行行为的,直接更换案件承办人,从而保证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尽快得到执行,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并视情节调离岗位;3.公开实施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时间、对象及数额,以及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的结果;4.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对执行案件已执结标的额、执结率、催办、督办等情况按136公开回访制度进行回访和通报;5.公开对拒不执行、拒不协助执行或者妨害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或者其他案外人采取拘留、罚款、拘传等强制措施的情况;6.公开评估、拍卖、变卖执行财产的有关情况,加强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对执行财产的评估、拍卖、变卖、执行款物交接等执行环节,全面纳入岗位目标责任考核中,进行严格考评考核;7.公开执行程序中行使裁判权和执行权的过程和结果;8.公开中止执行的决定、理由和依据;9.公开终结执行的决定、理由和依据;10.公开执行卷宗。
(五)充分发挥上级法院执行监督作用
结合实际,因案制宜,采取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催办督办和具体执行行为监督四项措施,切切实实解决消极执行的问题,有力推动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全面开展。1.指定执行,解决执行难题。对因涉及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或政府部门、乡镇政府、村集体为被执行人,所在基层法院执行不方便的,指定其他法院执行。2.提级执行,增强执行效果。对涉及异地执行,或者不同法院受理案件而被执行人相同,由市中院负责执行比较有利的,通过提级执行。3.加强催办督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市中院可建立执行案件督办制度,对基层法院执行不力的,发出督办通知,限期执行。4.强化监督,规范执行行为。对上级法院、党委、人大督办的“三来”案件,由市中院监督和落实责任,加强对基层法院的监督和指导。
(六)强化制度建设,遏制消极执行
一是建立执行告知制度。向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发送执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须知,并且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消极执行的形式,主动接受当事人的监督。
二是建立执行说明制度。人民法院建立执行说明制度,旨在由执行人员说明相关情况,以强化执行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1)建立适用强制执行措施说明制度,要求执行人员说明适用和未适用强制执行措施的理由,以便法院监督部门和考核部门分清责任,予以奖惩。(2)建立案件未执原因说明制度。通过执行人员说明案件未执原因,分清责任,对责任人惩罚到位。(3)建立适用中止、终结案件说明制度。为了限制执行人员随意适用中止、终结程序结案,执行人员必须说明中止、终结执行的原因和理由,并经过严格审查,由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适用中止、终结程序结案。否则,执行人员应承担相关责任。执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说明制度;若有违反者,人民法院应给予其相应的制裁。
三是建立执行责任追究制度。(1)建立贻误执行时机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有执行条件能够执行的案件,执行人员本该采取措施立即执行,却因惧怕困难而怠于执行,以致丧失了执行时机。对此,人民法院应追究执行人员贻误执行时机的责任。(2)建立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对执行人员应该用足用够强制执行措施而未适用;或久拖不执、久执不结的消极执行行为,人民法院一经查实,应追究其消极执行的责任。执行机构是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直接责任机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首要责任,是第一责任人,案件承办人负有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直接责任,确立由案件承办人、执行长、内设机构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各负其责、层层负责的岗位目标体系。(3)推行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在执行中,执行人员因重大过失行为或滥用职权,造成案件未能执行,且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以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或滥用职权罪追究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是明确执行范围、执行行为。针对部分执行人员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消极执行的问题,进一步明确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的范围,规范执行行为。“下落不明”是指:被执行人有户口的,申请人无法提供情况的,须经当地村委会或者户籍机关出具证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标准须是经执行人员依法三次以上调查了解,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财产或者被执行人属于低保户(除生活必须以外无法履行的)。
五是建立廉政反馈制度。制定执行廉政反馈制度,院纪检组每季度向当事人发放执行人员廉政反馈表,把执行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强化廉政监督。
六是建立说情、干扰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说情、干扰行为导致执行不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应追究执行人员的相关责任外,相应追究说情者、干扰人的相关责任。
七是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制度。采取开通举报热线、公布网站网址、完善信访接待制度、主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督促。有的放矢地拓宽信息渠道,通过多种途径及时获取有关消极执行行为的各类信息,增强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及时性、准确性。
(七)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克服消极执行
要根据执行工作规律和执行法官职业特点,培养执行法官职业道德,提高执行队伍整体素质。执行工作作为诉讼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作为司法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所担负的是依法实现生效裁判所确认的权益,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与审判工作相比,执行工作也具有极高的专业化要求。其特定的业务内容、工作方式,需要独特的执行知识、思维、语言和处理紧急情况的方式,要求执行人员必须具有善于把握执行时机、选择合理执行方式、有效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有机组织执行行动,并能与各类协助执行人打交道的能力。为此,要按照职业化标准的要求,努力培养自己具有爱憎分明、刚正不阿,忠于事实、执法如山,敬业进取、清正廉洁的品格;努力追求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知识和技能的不断提高;努力实现从粗放式执行、经验型司法到规范性执行、理性型司法的质的转变。要以确保廉洁执行为重点,强化队伍管理,切实改进队伍作风。实行量化考核管理,营造争先创优氛围。从案件执结率、中止率、信访率、矛盾激化率、平均执行期限等指标,对每名执行人员的执行工作实绩进行量化考核,每月一次汇总通报、落实奖惩措施,激励执行人员全面提高执行水平。加强内外监督,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执行队伍管理的重中之重来抓。在内部,定期组织政治业务学习、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党风廉政教育,时刻绷紧“廉政弦”,设立“不愿为”的自律防线。在外部,推行执行人员每案向当事人承诺公正廉洁办案保证书制度、每案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廉洁执法监督卡制度、当事人(律师)对执行人员廉政表现举报制度、当事人(律师)对执行人员评廉制度、群众来信来访案件责任倒查制度、违法和不当执行问责制度,将执行人员的执法行为最大限度置于当事人监督之下。并通过真查实究的“刚性”制度管理,构建起执行人员“不能为、不敢为”的廉洁办案防线。
总之,人民法院要最大限度地克服消极执行,就要提高执行员的自觉意识和强化执行员的责任感,从主观上消除人为消极因素;建立和完善执行机制,做到制度管人,人按制度办的有机统一,从而克服消极执行,促进执行案件良性循环,解决“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