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争产 八旬老母将子女告上法庭
作者:张玉梅 发布时间:2012-06-07 浏览次数:316
近日,海门法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处理了一起特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坐在原告席上的黄婆婆已经年逾八旬,满脸倦容但内心似乎有着太多的隐忍与委屈。坐在对面被告席上的不是陌生人,正是黄婆婆的大儿子周某及大孙子周某某。坐在法庭里旁听的还有黄婆婆的二儿子及三女儿。法庭里的气氛紧张而压抑。原告黄婆婆要求撤销于2011年9月与大儿子周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涉案房屋为海门镇通源新村某室90平方米房屋一套,系1998年政府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在拆除黄婆婆原有房屋并补贴拆迁面积39平方米后由黄婆婆出资买下的。2011年9月黄婆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了大儿子周某,现该房屋登记在周某及其独子周某某(即黄婆婆的孙子)名下。
虽然丈夫早逝,但在旁人眼里黄婆婆育有两子一女,且作为退休干部享有丰厚的退休待遇,晚年生活应该衣食无忧,尽享天伦之乐。然而事实上从2011年售房后,黄婆婆至今却独自居住在养老院中。在法官“背对背”的调解过程中,黄婆婆泪流满面道出个中隐情。原来当初黄婆婆将涉案房屋卖于大儿子是考虑到在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出资款中有一部分是大儿子垫付的。黄婆婆本想晚年随大儿子生活,为少缴税款就将房屋低价卖与大儿子。可是当黄婆婆的二儿子及三女儿得知后,竟引发了家庭大战。黄婆婆的二儿子及三女儿认为,黄婆婆太偏心导致牺牲了他们本应享有的利益。该套房屋是黄婆婆名下的房产,理应由三个子女共同继承。黄婆婆的二儿子及三女儿遂不断做黄婆婆的思想工作,要求黄婆婆要回卖出的涉案房屋。在此情形下,大儿子周某及孙子周某某亦和黄婆婆反目并恶语相向,导致黄婆婆得不到子女照顾,一个人栖身在养老院中。黄婆婆经二儿子及三女儿游说劝说,最终将大儿子周某告上法庭。
法官建议:老年人提前对自己的重大财产作出安排,应该是好事。然而,因为处理方式上不尽完善,或者考虑不够周全,事后又反悔等,好事往往变成了坏事。为了避免这类纠纷的发生,法官建议老年人应当慎重对待遗产,不要一时冲动做出决定。老年人应该全面地考虑哪个子女最值得自己把遗产留给他。如果不能做出决定,未必一定要在生前就把房屋等遗产处理掉。可以通过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方式,安排自己名下的房产。例如,通过签订遗赠抚养协议,遗赠人将享有受抚养的权利,负有将个人财产遗赠扶养人的义务;扶养人则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负有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老年人在扶养人不尽义务时,还可以请求取消扶养人受遗赠的权利。最后,法官提醒,老年人做决定的时候应该努力避免受他人的干扰,不应出现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