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宿城区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鑫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0978月份,被告人李鑫低价购买标注四川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五粮液浓香型白酒114瓶,标注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天之蓝33瓶、“海之蓝”酒3瓶,准备用于市场销售,后被宿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获。经厂家鉴定,上述白酒均系假冒产品。经核价,被查获白酒市场价值人民币6835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鑫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李鑫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