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抚养未处理 嗣后主张得支持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0-05-05 浏览次数:439
因感情不和,女儿随母离家出走,后父亲诉讼离婚,经法院判决女儿随母生活,因当时女儿随母亲离家,父亲无法履行义务,女儿的抚养费未予处理。后女儿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从离婚判决之日起至独立生活之日止的抚育费。
马某与吉某曾是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2005年马某带双方婚生女小熙一起离家出走,吉某于2008年诉讼要求与马某离婚,2008年6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小熙随母生活,因当时小熙已经随马某离家,吉某无法向其履行抚育费,婚生小熙可以另行主张。小熙从离家至今一直随其母亲小马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有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的部分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2008年6月被告吉某与原告母亲小马离婚时,没有处理婚生女孩的抚育费问题,故对原告小熙要求其父亲支付抚养费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了被告于2008年6月起至小熙18周岁止,每月给付原告小熙200元,小熙的教育费、医疗费、被告吉中华负担一半,对于截止2009年12月的抚养费3800元,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款限被告于每年的12月底前履行完毕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