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阜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依法判决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祖某人民币6000元。

 

20099月份,原告祖某从被告杨某处购买种子,并立一张8437元的欠条,2009929原告归还给被告6000元,并由被告出具了收条。2010年初,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原告归还种子款8437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已还过6000元给被告,因原告当时未找到6000元的收条,且被告也予以否认原告还过6000元的事实,后经法庭主持调解,原告当庭兑现了全部货款5402.6元并承担了诉讼费用25元。而现在原告找到了被告出具的6000元收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6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6000元收据,证实双方在结账前,原告已还过6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6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