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再平常不过的民间借贷案件,但因被告成某故意回避,不管法院专递,还是上门直接送达,均无法送达相关应诉手续,最后只能选择公告送达,但承办法官并没有在相关报纸上一登了事,而是在公告的同时充分运用社会舆论的作用,使案件得到成功调解。

 

2007212,被告成某因与他人合伙购买货船做生意需要向原告汪某一次性借款人民币140000元,被告当场出具了借条。后被告成某在经营船舶过程中,由于与合伙人之间产生矛盾,双方账目不清,使经营发生严重亏损,后经过兼并,船舶挂在被告成某的弟弟名下,实际仍是成某经营。由于欠债几百万,数额巨大,成某一时无法及时还清债务。开始原告找被告讨债,被告还是与原告协商,请求原告往后带带,后来干脆玩起了消失。一转眼一年过去了,原告汪某已无法找到成某,电话停机,家里没人。但听他人说经常在响水看到被告,但就是找不到成某。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

 

响水法院收案后,依法进行了邮寄送达,几天后法院专递原封退回,原因是多次上门,但无人在家。承办法官找原告了解情况,原告称被告肯定在响水,只是故意回避。针对此情况,承办法官和书记员一起到被告家中直接送达,但仍是铁将军把门。在被告家门口,法官注意到被告家门的上方装有摄像头,就顺便向邻居了解了被告家的情况。得到准确消息是,被告有时在家,如果有人敲门,成某在里面看到外面,他会根据情况是否开门,因为欠钱太多,只能回避。经过连续几天几次的直接上门送达,但均无果而终。看到法官送了几次均无果,原告申请公告送达,承办法官认为本案采用公告送达,似乎是对被告这样的行为无形中是一种纵容,可是又无法找到被告,怎么办?一个念头闪过脑海。

 

被告成某在响水也是小有名气的人物,其妻子有是响水县电信局中层领导干部,何不依法公告的同时,将公告打印成书面形式张贴在被告的家门口,以及县城比较显著的地方,让人们对其行为进行评价,这样运用社会舆论迫使被告参与诉讼。于是承办法官将公告打印了近三十份,花了半天时间在县城进行了张贴。在开庭前一天,被告打来了电话称,法院的公告对他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他无法忍受所有认识的人看他的眼神,同事、朋友都不再与他有交流,自己仿佛进入了真空,请法官组织调解,他愿意积极履行义务。第二天,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制意识也愈来愈强。同时少部分人更精于专法律的空隙来延误时间或达到其他目的,这就要求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不能千篇一律,要因案而宜,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来维护权利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