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主管侵占业主物业费4万余元
作者:徐欢 孙霞 发布时间:2010-05-04 浏览次数:515
苏州一物业公司的物业主管,采用开具作废收据、“大小头”票据、“白条”等方式,截留业主向公司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电费、押金等费用4万余元,还与被害人签订租赁合同,骗取5000余元定金与房租。近日,苏州市平江区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唐某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最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唐某是苏州工业园区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属的某小区物业主管。2008年5月至2009年2月期间,唐某利用他担任的职务便利,采用开具作废收据、“大小头”票据、“白条”等方式,截留业主向公司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电费、押金等费用,非法侵占公司财产数额共计人民币47975.5元,并据有已有。
2008年11月,唐某还与某公司负责人郭某洽谈小区物业房屋租赁合同,但实际上唐某并没有权利代表公司与承租人洽谈、签订小区物业房屋租赁合同。唐某先后收取2000元定金和预付租金3800元,都写有欠条,但是却一直没有把房子交给郭某使用。
2009年2月,唐某不辞而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及郭某都找不着唐某,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2009年11月,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家属代为退出赃款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