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武进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加强法医鉴定的咨询审核工作,司法鉴定科对两份不同结论的法医学鉴定出具审核意见,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沟通协调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和解。

 

现年业已70岁的原告杨某诉称,在一次交通事故受伤后,因与被告常州某包装公司未达成赔偿协议,便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三级伤残,需长期护理。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此标准进行赔偿。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认为该鉴定结果与实际不符,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七级伤残,需护理450日。针对两份悬殊较大的伤残鉴定,承办法官向司法鉴定科提出法医咨询审核申请。法医经综合分析后认为,原告自行委托的鉴定报告中,结论与依据不符合基本的病理学原理,其鉴定结论缺乏客观性。承办法官根据这一情况,及时与原告方进行联系,会同法医一起做好原告的解释说服工作,原告及其代理人对法医出具的咨询审核意见表示认可。经承办法官进一步调处,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目前,原告已向法院撤回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