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省钱不交强制保险,方某违规上路撞伤人后悔不已。430,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孙某120000(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被告韩某赔偿孙某12709.59元,被告方某赔偿原告孙某12000元。

 

2009423,韩某驾驶本田轿车沿启东市汇龙镇建材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台湾街一门市前,临时停车后开启车门时,与同向行驶的孙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孙某跌地。与此同时,同向在后行驶的由方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碰撞在跌地的孙某身上,致使孙某、方某受伤。孙某当即送到启东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次日,启东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本起事故韩某负全部责任,孙某、方某不承担责任。孙某住院31天,花去医药费24961元,期间韩某给孙某18000元。因多次调解未果后,孙某将某保险公司、方某和韩某一起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孙某因本起交通事故致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客观有据,到庭人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确认原告孙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为:医疗费299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8元、营养费310元、误工费14000元、护理费20353.79元、残疾赔偿金90428.8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902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11000元,合计170709.59元。被告韩某参加了被告某保险公司的机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原告孙某选择精神损失抚慰金由保险公司赔偿,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孙某120000(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被告方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应在强制保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元。超出保险限额30709.59元,由被告韩某赔偿,扣除已付的18000元,尚应赔偿12709.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