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不投强制保险撞伤人 即使无过也须赔偿
作者:朱焕东 陈南松 发布时间:2010-05-04 浏览次数:442
为省钱不交强制保险,方某违规上路撞伤人后悔不已。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孙某因本起交通事故致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客观有据,到庭人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确认原告孙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为:医疗费299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8元、营养费310元、误工费14000元、护理费20353.79元、残疾赔偿金90428.8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902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11000元,合计170709.59元。被告韩某参加了被告某保险公司的机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原告孙某选择精神损失抚慰金由保险公司赔偿,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孙某120000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元)。被告方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应在强制保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元。超出保险限额30709.59元,由被告韩某赔偿,扣除已付的18000元,尚应赔偿12709.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