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要追溯到去年124日上午,盱眙县实验小学三分校四年级的学生朱某考试后与同学在回家途中,步行至某房地产公司的办公楼后面,眼部撞在办公楼的空调外机的三角铁上,朱某当时撞到后倒地。爬起后,同学发现他血流满面,尤其是眼部流血不止,后被紧急送到盱眙县第四人民医院就诊,期间又到江苏省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1806.6元,出院医嘱休息一个月,后期朱某仍需要整容。经认定朱某的各项损失为2968.9元。

 

经查明:某房地产所有的空调外机安装不符合规定,空调外机安装在其办公楼的后墙,离地面才1.277。对原告朱某造成损伤及损失有过错,应负赔偿责任。被告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辩称,原告途经的巷子很宽,原告受伤的地方并不是行人的必经路线。同时,空调室外机由空调的供应商负责安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应由安装方承担。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盱眙法院民一庭的法官认真审理这起较为特殊的空调外机“碰人”的案件。法官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理应受法律保护,这起案件中原告朱某在放学途中经过某房地产公司办公楼后面的巷口时,撞到该公司的空调机三角架,该公司所安装的空调外机高度不符合空调安装的国家标准规范,规范要求安装应尽量避开儿童易触及的地方,以免发生危险,其安装架底部距地面的距离应高于2.5。盱眙法院最后裁定该公司作为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对朱某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鉴于朱某放学所经过的巷口宽度较宽,且当时空调外机下面还堆有积雪,朱某正常行走是不会撞到该空调三角架。朱某作为十一岁的学生,应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作为未成年人的家长应负有相应的监护责任。日前,盱眙法院判定某房产公司对朱某的损伤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该房产公司赔偿朱某各项损失830.61元。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接受这一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