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9,江苏省南通市通州法院张芝山法庭妥善处理一起因精神病患者殴打他人,致他人受伤的民事纠纷。

 

时年46岁的新新(化名)是通州张芝山镇塘坊村有名的武疯子,体重近100公斤20091118日下午,闲来无事的他无故殴打与自家素有积怨的邻居陈某某,致使陈某某前胸肋骨断了3根,陈某某为此花费了7000余元的医疗费。事件发生后,当地村委会多次调解,但新新家境困难,其父已年逾八旬,根本无力赔偿,事件就此搁浅。陈某某无奈之下,将新新的父亲老陈告至张芝山人民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13000余元。

 

法庭受理后,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认为如果案件不能妥善解决,必定会对当地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而新新家经济条件确实困难,全额赔偿又绝无可能。如果简单的一判了之,案件必定无法执行。针对这些因素,张芝山法庭庭长姜华首先与老陈谈心,谈法律,让老陈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同时也意识到他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终于老陈想通了,同意适当赔偿。而后,姜庭长又与原告陈某某沟通,从邻居关系、人情关系入手,促使原告作出大幅度的让步。最终,老陈赔偿1750元,并承诺今后尽到监护责任,陈某某对此表示谅解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