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扬州广陵法院为进一步推进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的开展,在湾头镇沙联村巡回开庭审理了原告吴花兰、沈兆瑞诉被告沈富林、沈富明赡养纠纷一案,并组织村民进行旁听,同时邀请媒体进行跟踪报道,以审带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吴花兰、沈兆瑞两位老人均已年逾八十,生有两个儿子。近年来,由于房屋分配等家庭矛盾,大儿子将两位老人赶出居住了几十年的房屋,小儿子也不收留,致使两位老人在外租房生活了两年多时间,今年3月,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大儿子将沙联村沙刘组31号两间一厢的房屋交给两原告居住、使用,并要求两被告从20104月起每月共同给付两原告生活费600元。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持续时间很长,在当地有着一定的影响。考虑到赡养问题是农村老年人最为关注的事件之一,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决定将该案庭审放在老人所在村组进行。为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法院在审理时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全面把握案件情况。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由来已久,先后曾有过5次诉讼,案情较为复杂。承办人在庭前全面查阅了之前几个案件的卷宗,并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准确把握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所在,对案情了然于胸。由于被告拒绝签收法律文件,法院组织专门人员上门,留置送达,为开庭判决做好准备。

 

二是邀请媒体群众旁听。为了扩大案件审理的影响,收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法院在受案后即与当地政府联系,主动邀请他们参与案件的有关审理工作,参加旁听,参与调解。同时组织当地群众旁听整个庭审过程,让他们身临其境,感受教育。扬州电视台《庭审直播》栏目也对审理过程进行拍摄、播放。

 

三是努力营造文明和谐氛围。庭审中做到程序规范,注重庭审礼仪,注重宣传法律,努力实现司法和谐。因为大儿子拒不到庭,我院依法当庭判决大儿子将讼争房屋交给两原告居住,小儿子每月向两原告支付赡养费300元。

 

宣判后,旁听群众拍手称好。案件的审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