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五一劳动节,关于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逐渐增多。响水法院民一庭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发现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是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非常低。不少用工单位为了节约用工成本,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逃避相关的法律责任。而农民工基于其自身的流动性和法律意识不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意愿也不强。发生争议时,没有书面合同农民工难以证明其与用工者存在劳动关系。

 

二是农民工一方的诉讼技能较低。农民工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往往导致权利主张超过仲裁或诉讼时效。在法院进行案件审理时,有许多农民工不能较好地提出自己的主张,更不能很好地进行法律论证,显示出较低的诉讼技能。

 

三是农民工接受专业法律服务的水平较低。农民工囿于自己的经济实力,很少聘请律师或专业人士进行有偿法律服务,而律师由于缺少利益驱动又很少额外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使的农民工接受无偿法律援助的情况很少。

 

响水法院在审理涉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官努力追求案件审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就以上存在的问题,法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维权意识。培养农民工树立维权意识和劳动安全意识,倡导其积极地与用工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提高其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二是加强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用工单位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建立和健全农民工劳动安全保障机制,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在具备条件的用工单位指导农民工建立工会,集体维权。

 

三是完善涉农民工诉讼绿色通道。在立案阶段,尽量简化立案手续,并对农民工进行充分的法律风险提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保障劳动者在各审理环节的权利,力争速裁,降低其维权成本,防止一些用工单位利用诉讼程序拖延履行法定义务;执行中要千方百计查找财产线索,力争最大限度地实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是畅通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的渠道。农民工维权是一项社会工程,就法律服务方面而言,应成立农民工维权法律服务中心,将全体法律援助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聚合起来,调动所有注册法律服务人员的积极性,改变农民工维权主要依赖法援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