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在大学毕业前体验一把创业的滋味,岂料盲目投资换来血本无归,并因此经历了人生第一场官司,通过法官讲解法律知识,创业学生最终汲取教训,并通过法官调解,挽回了投资的部分损失。

 

张立原本是江阴某学院的大四学生,毕业前,当其他同学都在为找工作犯愁时,他决定自主创业当老板。20095月,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位酒类促销员,经过一番斟酌,张立决定做酒类批发生意,于是在父母资助下,以24000元一年的价格租下学校附近的一间店面,并与业主李某签订了一年的租赁合同。岂料,生意才开张两个多月,该酒类本地代理商就停止对其供货,并要求其不得再经营该酒类批发生意。由于张立只是通过促销员进货,价格、数量每次都是口头商议,并未约定长期供货,也未签订任何供货合同及协议,因此代理商此举让他束手无策。张立找到代理商要求继续供货,但双方商量多次,都因价格问题一直没能达成协议。眼看生意无法继续经营,张立就与业主李某商量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退回剩余租金,结果遭到李某的拒绝。

 

张立情急之下将代理商及李某分别起诉至江阴法院,他认为,自己虽然未与代理商签订书面供货合同,但他与对方的促销员有过口头协商,并存在实际供货关系,现在代理商突然停止供货,应赔偿其租房、装修、广告宣传等损失30000余元。另外他与李某虽然签订了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但代理商突然停止对其供货导致不能继续经营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李某应当退还其剩余租金19000余元。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没有急于开庭审理,而是先给张立上了一堂法律知识课,让张立认识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张立与代理商未达成任何协议,因此他的主张很难成立。另外,代理商的行为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而是张立在经营之前应该考虑到的市场风险,因此他应该承担责任。听了法官的解释,张立觉得自己来法院起诉确实有些冒失,法律意识太差,对于法律知识的理解也不够详尽,这次的经历只当是自己花钱买了个教训。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李某同意解除租赁关系并返还张立15000元,同时张立撤回了对代理商的起诉。(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官说法:

 

本案中,张立认为代理商不准他继续经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据此要求业主李某解除租赁合同并退回剩余租金,这是没有根据的。在我国《民法通则》上,“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自身能力不能抗拒也无法预防的客观情况或事故。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罢工等”。本案中代理商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此类范畴,但是法官最终通过调解帮助张立挽回了部分损失,还是值得庆幸的。通过此该,提醒广大创业的大学生们,在自主创业时一定要小心谨慎,学会用法律知识为自己的创业之路护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