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遇怪事

 

千万富翁的女儿去世7年后,九旬庶母将孙女、女婿告上法庭,出现了三代同堂上法庭的怪事情。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韩元给付原告陈芳人民币30000元,被告王兰、王竹分别给付原告陈芳人民币15000元。

 

封建一夫多妻惹得祸

 

上世纪30年代,王海与孙静结婚,婚后生育二子二女,即王春、王夏、王秋、被继承人王冬(19491116生),,当时王海与孙静在汇龙镇开榨油坊,期间雇用陈芳做会计。1941年王海又与陈芳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二女,形成了旧社会一夫多妻的家庭关系。在开家庭油坊期间,陈芳记账,孙静负责日常家务,双方曾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后随着家庭矛盾的增加,孙静及陈芳带着子女各自生活。1953年陈芳与王海及其所生子女共同去上海生活,孙静与王冬等四个子女在启东生活,此前双方已对家产进行了分家析产。过了几年,陈芳与王海及其子女回原籍启东生活,陈芳于195910月到吕四镇担任民办教师至1987年退休。王冬在上学期间,陈芳与王海曾给予一定的经济资助。1990年以后,王海与孙静相继死亡。19873月,王冬以陈芳女儿的身份,办理了王冬、王兰、王竹户口农转非手续。19881215,韩元与王冬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王兰、王竹系被继承人王冬的亲生女儿。2003110,王冬遇车祸身亡。被继承人王冬遗产有在某公司40%价值千万的股权、被继承人王冬名下的存款15万元及一套别墅。经过了韩元、王兰、王竹协商,在2004年已经分配完成。

 

法庭辩论唇枪舌战

 

原告陈芳诉称:被告韩元与被告王兰、王竹分别系被继承人王冬的丈夫和女儿。原告与孙静均与王海结婚,所组成的家庭系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孙静与王海婚后所生王冬等四个子女,从小学习、生活费用靠原告和王海的工资收入支付,原告与王冬已形成实际的扶养关系。1987年,王冬作为原告的家庭成员,随原告的户口农转非。2003110王冬车祸身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的规定,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王冬的遗产72785元及10%的公司股权。  

 

被告韩元辩称:被继承人王冬是孙静与王海的亲生女儿,孙静与王海分居后,原告陈芳与王海共同生活。孙静与王海所生的四个子女,均与孙静共同生活,由孙静抚养成人,与原告陈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且原告陈芳与王海之间也生有三个子女,其赡养义务由其三个子女承担,故原告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王冬遗产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王兰、王竹辩称:原告陈芳与被继承人王冬之间不存在扶养关系,原告不具备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资格。理由是:1、孙静与王海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结婚,婚后生育了王冬等四个子女,过了十多年,原告陈芳与王海结婚,婚后也生育了一子二女,但这二房各自生活,故原告既非王冬亲生的母亲也非继母,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2、原告陈芳与王冬之间不存在扶养关系,相互不具有继承关系。原告陈芳与王海结婚后,形成了旧社会的一夫多妻关系,由于各自生有较多子女,双方矛盾不断增加,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王海与原告陈芳带着所生的子女去上海生活,孙静独自扶养子女,双方各自生活,不存在原告陈芳扶养王冬的事实。1987年,王冬出于私利,借原告的名义,办理户口农转非,但不能据此推定原告与王冬间形成扶养关系,故原告不享有继承权。3、本案是继承纠纷,被继承人王冬死亡时间是2003年,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判决尘埃落定

 

法院认为:本案讼争的焦点系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即原告是否具有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资格。孙静及原告与王海结婚后,分别生育了子女,主要依靠自身及配偶将子女抚养成人,故不能认定原告与被继承人王冬间已形成扶养关系,原告不享有继承权。但基于被继承人王冬与原告曾共同生活过,且被继承人王冬在上学期间,原告及王海曾给予一定的经济资助,以及王冬曾借原告的名义办理母子三人户口农转非等事实,原告应适当分得一定遗产。被告王兰、王竹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本案继承开始后,原告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故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辩称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