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未表态 妻子擅自抵消债务无效
作者:钱晓平 发布时间:2010-04-30 浏览次数:443
丁某向金某借钱,后两人协商用金某欠丁某丈夫的加工款来抵消借款,而丁某丈夫并未表态是否同意。那么这笔借款究竟有无被抵消呢?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认为丁某与金某达成的抵销口头协议在未得到丁某丈夫追认时属无效行为,抵销不成立,判令丁某立即归还金某借款1.43万元。
2008年4月,丁某向金某借款,之后丁某仅归还部分款项,由于无力归还,丁某向金某提出以金某结欠其丈夫的加工款抵清。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协议,而丁某丈夫也未明确表态是否同意。不久,丁某与丈夫协议离婚了,而离婚协议中又约定所有债权由丁某丈夫催讨及享有。由于丁某丈夫向金某多次催讨加工款,金某只能转向丁某催讨原借款,丁某则以双方已达成抵销协议,其已不欠金某借款为由拒绝付款,于是官司打到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某在未取得丁某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以结欠丁某丈夫的加工款来冲抵丁某结欠的借款余额,是无权处分行为。事后丁某丈夫对此也没有追认,因此金某现要求丁某归还借款,应当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从这起案件中应当吸取金某的教训。在债务抵偿时应先了解对方是否对债权有完全的处分权,该债权是否专属于债务人。只有债务人对提出抵偿债务的债权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双方方可协商进行抵偿。否则,极有可能因不当抵债行为造成自己的债权损失或徒增追偿的困难。(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