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法院与相关部门座谈 积极构建大调解机制提高调撤率
作者:安文斌 胡玲 发布时间:2010-04-30 浏览次数:316
近年来,泰兴法院民二庭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金融合同纠纷案件数连年激增,但统计数据显示,此类纠纷一般均以判决方式结案,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的所占比例甚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方面,泰兴法院民二庭2008年共受理22件、调撤13件、占收案总数的59%,2009年共受理84件、调撤40件、占收案总数的47.6%,本年度已受理34件,调撤16件,占收案总数的47%。金融合同纠份案件方面,泰兴法院民二庭2008年受理175件,调撤结案44件,占收案总数的25.1%。2009年受理261件,调撤结案65件,占收案总数的24.9%。
这种受案数逐年递增、调撤率一直走低的现象,与目前的大调解机制明显不符,针对这一现象,泰兴法院民二庭积极联络该市13家保险公司、6家金融部门,先后于
通过座谈,对于保险合同纠纷中赔偿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等问题及金融借贷合同存在的瑕疵、成因、对策,民二庭均与各与会代表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各保险公司充分认识到,调解不仅能减少保险公司的损失,而且更符合当前“保平安、促和谐”的社会环境。金融部门也纷纷表态,今后将在进一步规范管理、尽量减少诉讼的基础上,摒弃“判决比调解更能体现法律权威和严肃性”的成见,重视法院的调解工作,将调解放在纠纷处理的首位,积极督促借款人、担保人到庭参与诉讼,努力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调解,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
在强调提升调解率的同时,泰兴法院民二庭也明确表示,调解优先是针对纠纷处理的整体而言,对能够调解的、有调解条件的案件应当调解优先,但决不意味着放弃判决或以调压判,对于不宜调解、调解无果,判决效果更好的案件还应当果断、坚决的下判。
据民二庭审判人员反映,两次座谈会收效明显,近期的几起保险合同纠纷、金融纠纷案件,均以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