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区法院对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说“不”
作者:吴江 发布时间:2010-04-30 浏览次数:270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院“五个严禁”规定, 严禁请托说情等人情关系给审判执行工作带来的不良影响,确保司法公正,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就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作出了硬性规定。
规定要求,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之间均不准过问不属于自己办理的案件;部门负责人不准插手过问其他部门办理的案件;分管院领导不准插手过问不属于自己分管业务部门的案件;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不准过问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
规定还要求,在遇有本院相关人员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时,被过问案件的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填写《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登记表》,于三日内报至本院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室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对经查实存在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的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五个严禁”规定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对未能如实登记报告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情况的责任人,由纪检监察室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