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价值位阶原则看冲突法的现代化
作者:莫礼花 发布时间:2010-04-29 浏览次数:1259
自由、正义、秩序和利益等法的价值之间会存在矛盾,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这些矛盾可能在不同部门法中以及立法、司法、守法等环节内部或之间出现。价值位阶原则是指在不同位阶上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从价值位阶原则在不同时期的冲突法中的体现,可以窥见冲突法的现代化的脉络。<o:p></o:p>
自由居于法的价值的顶端,因其代表最本质的人性需要。现代冲突法对于自由价值的追求,主要表现在比传统冲突法更加关注个体自由,认为法律是维护和促进个体自由的规则。由于冲突法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涉及国家利益,而是关系到对个体自由的保障以及其间的平衡。并且,国际民商事关系中有强弱之分,如果不保护弱者的制度和规则,就不利于国际民商事关系的顺利发展,最终损害当事人双方国家的利益。现代冲突法理论越来越关注个人自由,既便于与实体法的目的和政策相一致,又有利于保护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弱者的自由。
正义价值虽是自由价值的外化,却无疑是冲突法中的首要价值。“在冲突法领域中,有关公平和正义的一般考虑,在发展这一部门法的过程中起到了特别重要的作用。”[1]然而,传统冲突法和现代冲突法所追求的正义价值的内涵却不尽相同。<o:p></o:p>
传统冲突法重点关注通过适用规范产生准据法的过程是否适当、公正和正义,而不管适用该准据法所产生的结果是否适当、公平和正义。因此传统冲突法的正义,主要表现为形式正义。[2]
至于现代冲突法中的正义价值,一方面,超越形式正义,追求实质正义,是现代冲突法许多新学说的一种极其明显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现代冲突法的特点——分析方法以弹性条款的形式成为了法律选择规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传统冲突规则作为硬性条款仍是法律选择的基本组成部分,也在向灵活性方面发展;扩大适用法院地法仍是现代冲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出发点已从属地主义转向法院地本位主义;主张具体案件的公正解决作为一项具体原则,取代了传统冲突规则所确定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无一不体现出现代冲突法对于实质正义的追求。
秩序价值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在冲突法中,法律秩序的理性化过程,必然包含着一个系统的和客观化的价值关系的普遍形成,以及理性化的意识形态确定、论证与不断完善的实体理性化的过程。[3]另外,现代冲突法对于传统冲突法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等基本特点的削弱,也是秩序价值让位于正义价值(尤其是实质正义)的表现。
利益价值的位阶低于自由、正义和利益这些基本价值。现代冲突法理论克服了传统理论中片面强调国家利益,主要根据国家利益或法律来决定法律适用的弊端。因为冲突法不光调整国家之间的民商事关系,甚至在大多数情况下,个人的利益关系是冲突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因此,现代冲突法改变传统理论缺乏个人利益的考量,转而加强对个人利益的关注是符合实际要求的。[4]
冲突法现代化的步伐不会就此停住,因此观察、梳理和预见价值位阶原则在冲突法中的微妙变化对于冲突法现代化的研究具有很大意义。<o:p></o:p>
冲突法的价值导向即在于不断追求更高、更大范围的和谐、有序、协调的价值实现。[5]
参考文献:
[1]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429页
[2] 李双元:《国际私法正在发生质的飞跃——试评<20世纪末的国际私法:进步抑或倒退>一书的总报告》,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论丛》第5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415页
[3] 徐冬根:《国际私法趋势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163页
[4]肖永平、周晓明:《冲突法理论的价值追求》,《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年第3期,第140页
[5] 沈涓:《冲突法及其价值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1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