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商事法官职责的思考
作者:蒋英怡 发布时间:2010-04-29 浏览次数:847
商事审判一向被看成是人民法院维护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拳头产品,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亮点。而从美国次级债开始,由信用缺失引发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对我国的影响也迅速从金融、房地产行业迅速蔓延至几乎所有生产、流通领域。案件的处理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社会效果也受到了很大局限。那么,在这一严峻的社会经济和执法环境下,作为法院亮点的商事审判法官,应该如何调节其职责?与我们身处的这个变数众多的社会更和谐融合呢?我们带着这个问题,思考了很久,也作了相应的考察和论证。
近年来,民事审判方式被现代化、程序化所取代,深入群众、调查研究逐渐由常规变成了例外,坐堂问案成了定律。目前我国法院民事审判人员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年轻化、专业化与职业化,但是这些年轻的同志社会阅历较浅,对乡土人情知之甚少,缺乏对传统审判经验的继承,使法院工作和人民群众距离在拉大。以往商事审判的亮点只是亮在审判台上,显然已是不够的。走进企业,走进经济行业的第一线,与企业的决策者、经营者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交流,深入他们的日常生存环境,培养积累相互信任的感情,才能充分发挥我们商事法官的潜在能力。
综观整个新北区,区内优势企业既是新区产业大发展的产物,更是产业大发展的缩影。法院作为掌握司法权的国家审判机关,不能将审判工作与一方经济发展割裂开来,而应是做深做实司法延伸,以司法职能帮助政府作为、规范企业经营活动。为区域发展营造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构建诚信规范的经济秩序,更好地发挥保障与服务作用,既是法院工作的应有之义,也是时势的必然要求。
而部份企业对法院功能认识存在局限。在走访区内部份优势企业与其代表进行座谈时,即有代表坦言他们对法院工作的定义“左右就是审案子”,对近年来在改革期间法院推出的司法服务措施知之甚少。况且如果“没有官司”,也就没有了解的必要。结果是,我们透过数据看到,由于对法院和诉讼功能本身的片面了解,使其产生经济纠纷的症结始终不能“顺玉之纹而剖析之”,这也是目前造成优势企业涉诉案件数量少而类型却高度集中的原因之一。
正因如此,商事法官走出审判大厅,介入经济主体的经营活动中,引导其采取正确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第一时间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帮助,进行心与心的交流,化解隔阂与不信任,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基于这一社会发展大环境的要求,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法官,在走访本辖区企业的基础上,有重点的选择一些企业,与这些企业已签订或将签订法企共建协议。法官们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从法企签订的协议内容看,这一形式,代表着新时期作为民商事审判法官的职责的延伸和拓展,代表着我们法官介入经济领域的创新理念。
协议确定法院和企业两者的义务,强调甲方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全方位为乙方提供法律指导和帮助;应密切关注乙方在金融危机影响下的经营状态及实际困难,指导企业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市场行为,预防和减少纠纷,提高企业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的能力等等。而协议中对乙方的守法经营、提升企业形象,提高职工素质、创新企业经济制度,确保企业和谐发展、注重履行社会责任,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也作了明确规定。
分析法企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可看出,作为乙方的企业在与甲方的共建活动中,通过与甲方沟通交流,及时将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反馈给甲方,可以赢得甲方专业知识上的帮助和指导,在共建中提升自己,在共建中日益壮大发展经济规模。而通过向甲方开放经营活动场所,让甲方年轻法官熟悉掌握纺织印染行业的专业知识,使之成为甲方的一个法官纺织印染业务培训基地,甲方在共建中也可获得专业知识的提升。
当然,走进企业服务企业得有一个限度,即法企协议中约定的“为确保甲方公平正义的职责不受影响,双方不就个案进行探讨,杜绝以和谐共建的名义搞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发生。”如果不设立这个门坎,就难以避免法企共建的弊端:即法企不分。
商事法官走入企业,正是顺应时代发展的新要求。从本文分析的法企之间签订的协议内容看,这一形式,代表着新时期作为民商事审判法官的职责的延伸和拓展,其成效如何,将等待时间和事实的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