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法院对行政机关“取证难”的问题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
作者:刘德生 发布时间:2010-04-29 浏览次数:1105
东台法院就行政审判工作中行政机关“取证难”的问题进行调研,通过调研发现, 行政机关“取证难”不仅制约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也影响了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顺利开展。为此,该院向东台市政府提出司法建议。
一、行政机关“取证难”主要表现
1、证人拒绝作证。提取证人证言是行政机关调查事实的重要手段,但由于许多证人碍于面子或从自己的安全角度考虑,往往拒绝为行政机关作证,或者作证后拒绝提供身份证明。
2、行政相对人不配合。在涉及行政处罚时,行政相对人为逃避处罚,大多不积极配合,不提供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者提供错误的、虚假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3、躲避行政执法人员取证。在长期的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相对人往往掌握了执法车辆的车牌号,发现行政执法人员便迅速躲避,使行政机关难以及时取得有效的证据。
4、行政机关自身取证手段受到限制。如行政相对人在民宅中进行违法行为时,行政机关因无权进入民宅,难以取得直接证据。
5、法律规定的缺失。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行政机关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但有的证据需要检验或检测,且所需时间较长,行政机关无法在7日内作出决定。
二、对策建议
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取证。依法调查取证是人民法院采信证据的前提条件。实践中有的行政执法人员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取证,是导致“取证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坚持依法调查取证是解决“取证难”的有效手段。
二、做详做全笔录。证人证言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最常用的一种取证方式,也是人民法院用以判断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最常用的证据形式之一。因此,制作证人证言的质量尤为重要。证人证言要详实周全,不同证人的证言要相互照应,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提供依据。
三、加强法制宣传,促使公民树立作证义务观。要进一步规范对证人的保护措施,使其减少作证的顾虑,自愿履行作证义务。对证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以其他方法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制裁措施,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完善调查取证的措施。建议有权机关修改相关规定,给予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更多的调取证据的手段。适当延长先行登记保全证据的期限。各行政机关也要加强协作,共同配合做好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